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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78(东方创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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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278 东方创业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09 00:00│东方创业(600278):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3月 4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 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4年 3月 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名,实到董事 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见东方国际党干字[2024]5号文件),同意聘任蒋远扬女士担任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简历附后。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9/600278_20240309_OP1P.pdf ─────────┬──────────────────────────────────────────────── 2024-03-09 00:00│东方创业(600278):2024年第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东方创业(600278):2024年第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9/600278_20240309_T92E.pdf ─────────┬──────────────────────────────────────────────── 2024-02-06 00:00│东方创业(600278):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及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考评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 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 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06/600278_20240206_4JSH.pdf ─────────┬──────────────────────────────────────────────── 2024-02-06 00:00│东方创业(60027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 沟通、核查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由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和审计工作组组成的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召开和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组各成员部门负责在部门职责范 围内提供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 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财务信息;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报告; (六) 其他必须由审计委员会做出决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须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 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工作组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或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或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中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和其他方式同时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至少保 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06/600278_20240206_B2K2.pdf ─────────┬──────────────────────────────────────────────── 2024-02-06 00:00│东方创业(60027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 7 天发出会议通知。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免除前述通知时限要求。 会议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 第五条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 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及其理由、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的姓名; (2)会议应到独立董事人数、实到人数; (3)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4)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及表决情况; (5)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3)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4)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5)每一审议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讨论事项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06/600278_20240206_PO76.pdf ─────────┬──────────────────────────────────────────────── 2024-02-06 00:00│东方创业(600278):9届12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2月 1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 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4年 2月 5日在公司 2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公司监事会和高管列 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根据 2023年 7月 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最新要求,对《东方创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进 行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东方创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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