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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5(汉马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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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375 *ST汉马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4 00:00│*ST汉马(60037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室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1000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7,569,75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0.1949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郭磊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独立董事付于武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人; 3、董事会秘书周树祥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履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8、 议案名称:《关于计提 2023 年度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公司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 2024 年度开展的信用销售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7,489,352 99.9593 80,400 0.0407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号 ) ) 数 ) 5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0,734,2 99.2565 80,40 0.7435 0 0.0000 00 0 7 《关于续聘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734,2 99.2565 80,40 0.7435 0 0.0000 为本公司 2024 00 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计提 2023 年度资产减值损 10,734,2 99.2565 80,40 0.7435 0 0.0000 失、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00 0 9 《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2024 年 10,734,2 99.2565 80,40 0.7435 0 0.0000 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综 00 0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为公司子公司 2024 年 10,734,2 99.2565 80,40 0.7435 0 0.0000 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的 00 0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为 2024 年度开展的信 10,734,2 99.2565 80,40 0.7435 0 0.0000 用销售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 00 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 10、1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第 5、7、8、9、10、1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星慧律师、高建军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4/600375_20240424_U90Z.pdf ─────────┬──────────────────────────────────────────────── 2024-04-24 00:00│*ST汉马(600375):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马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ST汉马(600375):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马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4/600375_20240424_RR1U.pdf ─────────┬──────────────────────────────────────────────── 2024-04-20 00:00│*ST汉马(600375):关于法院受理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 2月 27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汉马科技”)披露了《汉马科技关于全 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3),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 ”)、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 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拟向马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马鞍山中院”)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与公司的重整及 预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2024年 3月 1日,上述五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破申 22 号、(2024)皖 05 破申 23 号、(2024)皖 05 破申 24 号、(2024)皖 05 破申 25 号、(2024)皖 05 破申 26 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 专汽、华菱汽车、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4年 4月 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破申 22号、(2024)皖 05破申 23号、(2024)皖 05破申 24 号、(2024)皖 05 破申 25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 05 破 3 号、(2024)皖 05 破 4 号、(2024)皖 05 破 5 号、(2024)皖 05 破 6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上述四家子公司的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基本情况 (一) 法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重整基本情况 2024年 4月 19 日,福马电子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破申 2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福马电子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 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的重整申请。 (二) 法院裁定受理福马零部件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福马零部件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 破申 23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福马零部件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 ,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福马零部件的重整申请。 (三)法院裁定受理星马专汽重整基本情况 2024年 4月 19 日,星马专汽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破申 2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星马专汽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 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星马专汽的重整申请。 (四)法院裁定受理华菱汽车重整基本情况 2024年 4月 19 日,华菱汽车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破申 2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华菱汽车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 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华菱汽车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4年 4月 19 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破 3号、(2024)皖 05破 4号、(2024)皖 05破 5号、(2024)皖 05破 6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 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福马电子 、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三、子公司启动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拟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福马电 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已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并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子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 截至本公告日,汉马科技已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现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正在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有序推进各项预 重整工作,并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风险提示 (一)子公司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上述子公司将存在 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及芜湖福马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上市公司与芜湖福马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重整 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9.3.11 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0/600375_20240420_S545.pdf ─────────┬──────────────────────────────────────────────── 2024-04-20 00:00│*ST汉马(600375):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安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马 ”)等合同纠纷:山东安马、韩玉才、夏本军、苏洁、黄业丽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人民币 16,788,122.44元及违约金(自 2024 年 2月 1日起,以 16,788,122.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61,265.00元,保全 费 5,000.00元,由山东安马、韩玉才、夏本军、苏洁、黄业丽共同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 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年 1月 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7),披露了公司 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安马等的合同纠纷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 0504民初 306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山东安马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人民币 16,788,122.44 元及违约金(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以 16,788,122.4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韩玉才、夏本军、苏洁、黄业丽对山东安马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山东安马追偿 ;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61,265.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山东安马、韩玉才、夏本军、苏洁、黄业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 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 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0/600375_20240420_5X81.pdf ─────────┬──────────────────────────────────────────────── 2024-04-20 00:00│*ST汉马(600375):关于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 2月 27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汉马科技”)披露了《汉马科技关于全 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3),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 ”)、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 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拟向马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马鞍山中院”)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与公司的重整及 预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2024年 3月 1日,上述五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破申 22 号、(2024)皖 05 破申 23 号、(2024)皖 05 破申 24 号、(2024)皖 05 破申 25 号、(2024)皖 05 破申 26 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 专汽、华菱汽车、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4年 4月 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破申 22号、(2024)皖 05破申 23号、(2024)皖 05破申 24 号、(2024)皖 05 破申 25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 05 破 3 号、(2024)皖 05 破 4 号、(2024)皖 05 破 5 号、(2024)皖 05 破 6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上述四家子公司的管理人。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5 月20 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 5月 31日 9时 30 分召开,会议形式为网络会 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一、重整债权申报通知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5月 20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卢律师、夏律师;联系电话 :0555-8323026、0555-8323005、15955539930、13955589925;联系邮箱:hmkjglr_zqsb@163.com;联系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 山路 1000号集团办公楼 3楼 305室)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形式,债权人无须前往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 邮 寄 申 报 材 料 。 债 权 人 可 通 过 债 权 申 报 网 站 ( 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878337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 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 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 菱汽车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4年 5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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