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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1(龙元建设)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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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491 龙元建设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1 00:00│龙元建设(600491):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于 2024 年 4 月 3日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了会议通知,2024 年 4月 10日下午 16:00 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现有监事 3 名,3名监事出席会议。会议由吴鸣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监事审议获全票同意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 经监事投票选举,吴鸣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长。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监事会届满,即 2025 年 5月 5日。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十届监事会补选监事薪酬的议案》;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累积投票选举,吴鸣明先生、尤旭琳先生补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成员。第十届监事会 补选监事的薪酬经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监事会决定。吴鸣明先生、尤旭琳先生担任监事职务不领取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及公司股东杭州 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的其他具体职务和相关薪酬管理办法领取薪酬。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0491_20240411_53ZJ.pdf ─────────┬──────────────────────────────────────────────── 2024-04-11 00:00│龙元建设(60049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于 2024年 4月 3日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了会议召开的通知,2024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30 在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 99弄龙元集团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 7人,7名董事出席会议, 公司 3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赖朝辉先生主持。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证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如下调整: 专业委员会名称 原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补选后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 委员 主任委员 委员 战略发展委员会 赖朝辉 赖振元 陆炯 赖朝辉 王初琛 陆炯 提名委员会 刘文富 赖朝辉 王文烈 刘文富 赖朝辉 王文烈 审计委员会 张纯 刘文富 朱如兴 谢雅芳 刘文富 吕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王文烈 赖朝辉 张纯 王文烈 赖朝辉 谢雅芳 补选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职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即 2025年 5月 5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补选董事薪酬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补选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会同意董事王初琛先生、董事吕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不 领取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及公司股东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的其他具体职务和相关薪酬管理办法领取薪酬。独立董事谢雅 芳女士的薪酬为每年 10万元人民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薪酬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进行了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陆炯先生、肖坚武先生、斯梦龙先生、 何曙光先生、李雄坤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李秀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职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日止,即 2025 年 5 月 5 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董事会同意上述高级管理 人员的基本薪酬为每年 45万人民币,并根据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领取考核奖金。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0491_20240411_419P.pdf ─────────┬──────────────────────────────────────────────── 2024-04-11 00:00│龙元建设(60049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 99弄龙元集团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02,313,13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8361 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赖朝辉先生主持,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6人,朱如兴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人,陆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张丽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01,750,293 99.8879 562,200 0.1119 640 0.0002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2.01 王初琛 501,759,194 99.8897 是 2.02 吕江 501,759,194 99.8897 是 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3.01 谢雅芳 501,759,194 99.8897 是 3、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4.01 吴鸣明 501,759,194 99.8897 是 4.02 尤旭琳 501,759,194 99.8897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2.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1 王初琛 10,573,254 95.0217 2.02 吕江 10,573,254 95.0217 3.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议案 3.01 谢雅芳 10,573,254 95.0217 4.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01 吴鸣明 10,573,254 95.0217 4.02 尤旭琳 10,573,254 95.0217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一属于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臧欣、成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0491_20240411_ORCC.pdf ─────────┬──────────────────────────────────────────────── 2024-04-11 00:00│龙元建设(600491):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聘任的公告 ─────────┴──────────────────────────────────────────────── 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总裁孟旭明先生、罗永福先生和财务总监肖坚武先生的书 面辞呈。孟旭明先生、罗永福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肖坚武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上述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孟旭明先生、罗永福先生、肖坚武先生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 作用。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对他们在任职期间所作的辛勤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交投集团”)与赖振元家族签署的《 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股东杭交投集团推荐,经公司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秀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斯梦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总裁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陆炯先生、肖坚武先生、 何曙光先生、李雄坤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即 2 025年 5月 5日。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0491_20240411_IRPG.pdf ─────────┬──────────────────────────────────────────────── 2024-04-11 00:00│龙元建设(60049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 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10点30分在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龙元集团大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 事长赖朝辉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 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8人,代表股份502,313,13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6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501,750,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79%; 反对56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19%; 弃权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2、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1 补选王初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王初琛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为501,759,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97%; 2.02 补选吕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吕江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为501,759,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97%。 3、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补选谢雅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谢雅芳女士获得同意股份数为501,759,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97%。 4、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01 补选吴鸣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吴鸣明先生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501,759,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97%; 4.02 补选尤旭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尤旭琳先生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501,759,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9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1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至议案4采取累积 投票制,王初琛、吕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谢雅芳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鸣明、尤旭琳当选为公司第十届 监事会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0491_20240411_KYT0.pdf ─────────┬──────────────────────────────────────────────── 2024-04-03 00:00│龙元建设(60049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龙元建设(60049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3/600491_20240403_GVT0.pdf ─────────┬──────────────────────────────────────────────── 2024-03-26 00:00│龙元建设(60049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之前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了通知,2024 年 3 月 25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 99弄龙元集团大楼八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 7人,7名董事 出席会议,公司 3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赖朝辉先生主持。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交投集团”)与赖振元家族签署的 《战略合作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东杭交投集团拟推荐王初琛先生、吕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候选董事;拟推 荐谢雅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候选独立董事。公司提名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核并通过。董事和独立董事当选后, 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即 2025 年 5 月 5 日。董事及独立董事薪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在新一 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的安排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6/600491_20240326_VCIT.pdf ─────────┬──────────────────────────────────────────────── 2024-03-26 00:00│龙元建设(60049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谢雅芳) ─────────┴──────────────────────────────────────────────── 提名人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谢雅芳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龙元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龙元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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