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0512 腾达建设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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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腾达建设(60051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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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达建设(60051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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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腾达建设(60051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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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
作的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选择: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书面通知,但应保证会议资
料能同时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天以前;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在确认全体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已收到会议通知后,可随时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议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
托无效。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
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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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腾达建设(600512):2023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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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达建设(600512):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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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腾达建设(60051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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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将本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黄俊先生、董事杨九如先生及独立董事廖少明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
学专业教授职称的独立董事黄俊先生担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的规
定,经公司于 2024年 4月 1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黄俊先生(主任委员)、叶丽君女士、廖少明先生。
二、本年度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6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按时出席全部会议并认真履行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2023年 1 月 17日 听取了公司关于 2022 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报以及
2022 年度内控情况的汇报;就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计划、审计关注重点等内容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
2023年 4 月 13日 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2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2023年 4 月 28日 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年 7 月 14日 听取了公司关于 2023 年半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报。
2023年 8 月 23日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及《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2023年 10 月 25 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日
三、本年度审计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监督与评
价,认为其在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
计任务,实事求是地发表相关审计意见,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工作积极沟通,以协调、确定公司年报审计计划安排,及时沟通反馈年报
审计计划中的关键审计事项,督促年报审计工作高效、保质地完成;按照公司年报审计相关规定,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监督、
核查职能。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经监督评估,审计委员会认为上述审计机构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
因此,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持续推进提升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就内审
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及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未发
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4、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继续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完善,听取公司管理层有关内控进展情况的汇报,敦促公司加强内控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同时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运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5、审阅公司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汇报,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
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能全面、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审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核了公司年度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认为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相关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则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相
关职责与义务,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作用,持续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黄俊、杨九如、廖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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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腾达建设(600512):关于调整公司副总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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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重心调整,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士金先生申请辞去副总裁职务,辞
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其辞去副总裁职务的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士金先生担任副总裁所负责的相关工
作已完成交接,其离任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聘任林尚连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期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林尚连先生简历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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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腾达建设(600512):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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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 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的方式向 7 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1,096,573 股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02,319,999.33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889,118,902.7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3 号)。
2023年 4 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3年 5月 18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7,492.26万元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
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二)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2016〕904 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的方式向 7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0,865
,60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39元,募集资金总额 2,549,999,997.1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20,871
,910.6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82号
)。
2023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65,884.51 万元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 201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 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及时修订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户银行就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明确
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于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6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户银行就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
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已于募集资金到帐后
及时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3、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期间,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
行了相关职责。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
销户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公司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附件 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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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腾达建设(600512):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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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达建设(600512):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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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腾达建设(600512):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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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达建设(600512):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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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腾达建设(600512):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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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为董
事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战略委员会日常的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在董事会办公室协调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选择: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书面通知,但应保证会议资料
能同时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天以前;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在确认全体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已收到会议通知后,可随时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议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资料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
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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