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0516 方大炭素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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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方大炭素(60051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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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60051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4/600516_20240424_DO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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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方大炭素(600516):关于控股子公司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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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炭材)于 2
024年 4月 22日收到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国核安发〔
2024〕65 号),国家核安全局经过审查,决定向成都炭材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 Z(24)20号)。
一、许可证基本情况
设备类别:堆内构件。
核安全级别:核安全相关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取证申请,认为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满足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
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决定批准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9年 6月 30日。
二、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子公司成都炭材将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
质量。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取得,有助于增加核石墨堆内构件生产和销售,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积极
影响。受外部环境、市场变化、行业政策等影响,未来相关业务的开展也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及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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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00:00│方大炭素(600516):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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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
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公司)于 2023 年7月收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
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方大炭素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2023年 7月 21日方大炭素向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辽 04民辖 5号〕。主要内容如
下: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基层人民法
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本案属于本院
辖区内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社会影响巨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抚顺中院提级管辖
〔(2023)辽 0423民初 1247号〕原告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抚钢)与被告方大炭素、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莱河矿业)、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辽宁鑫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楷公司)合同纠
纷一案。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
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四)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
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本案中,原告新抚钢与被告方大炭素、莱河矿业、方大集团、鑫
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辖区内营商环境建设、社会影响较大的新类型案件,符合提级管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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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00:00│方大炭素(600516):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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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600516):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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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方大炭素(60051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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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4月 11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92,789,14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561
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马卓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
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591,252,466 99.9035 1,516,380 0.0952 20,300 0.0013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变更部分 66,839,145 97.7525 1,516,380 2.2177 20,300 0.0298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彦珩、张明兴
2.本次股东大会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2/600516_20240412_HWI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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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方大炭素(600516):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炭素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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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600516):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炭素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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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00:00│方大炭素(600516):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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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变更董事的议案》,因工作变动,党锡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徐龙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对党锡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料审查后认为:董事候选人徐龙福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龙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0516_20240411_8MG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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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00:00│方大炭素(600516):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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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 4月 30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年 4月 30 日
至 2024年 4月 3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选举徐龙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 4月 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
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
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516 方大炭素 2024/4/2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
。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
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4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和联系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931-6239195
传真:0931-6239221。
六、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0516_20240411_W0CV.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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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4 00:00│方大炭素(60051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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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60051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4/600516_20240404_JE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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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方大炭素(600516):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吴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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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各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吴粒,女,1966 年 1 月出生,会计学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东北财经大学毕业。1987 年至 1990 年在本溪大学任
教;1990 年 3 月至 2008 年 2月沈阳工业大学副院长;2008 年 3 月至今东北大学任教。现任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锦
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且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
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5 次,本人应参加会议 15 次,亲自出席会议15 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7 次,本人出席 7 次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所有议案均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对审议事项,本人于会前充分准备并认真阅读文件资料,主
动获取相关信息,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人现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5次会议,本人均出席会议,同时
,对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监高人员薪酬真实、准确性予以审核,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报告期内,对提
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项、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及建议。
报告期,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也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还积极参加了公司组织的“2022年度暨 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2023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2023 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规定,加强自身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强化保
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识。同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并及时勤勉地更新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着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事项,通过审查其决策、
执行以及披露过程,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重大事件进行审阅,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客观、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阅,本人认为:子公司定向增发暨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预计和增加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务经
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
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重要事项情况
2023年8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
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报告期内,公司选举董事,聘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总监,本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进行了仔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事项;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
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过认真分
析和审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以及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
项,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我们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专业性和资源以及独立性、审计流程的有效性、审计费用等进行了审慎的评估,认为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
格和能力,在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各项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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