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0521 华海药业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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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华海药业(600521):关于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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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托拉
塞米注射液的《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托拉塞米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2ml:10mg、4ml:20mg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3 类
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43367、国药准字 H20243368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
证书。
二、药品其他相关情况
托拉塞米注射液用于治疗需要迅速利尿或不能口服利尿剂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腹水、肾脏疾病所致的水肿患者。托拉塞米
注射液最早由 Berlin-Chemie AG研发,于 1991 年 12 月在欧盟上市,原研未在国内上市。目前国内获得该药品注册证书的生产厂
家主要有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米内网数
据预测,托拉塞米注射液 2022 年国内市场销售金额约人民币 4.75 亿元。
截止目前,公司在托拉塞米注射液研发项目上已投入研发费用约人民币 611.62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托拉塞米注射液获得国家药监局的《药品注册证书》,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线,有助于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
家相关政策,公司托拉塞米注射液按化学药品 3类批准生产可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将会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高度重视药品研发,严格控制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和安全。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容易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
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存在销售不达预期等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3/600521_20240323_3QL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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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华海药业(600521):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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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2月 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6亿元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 12个月,到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司于 2023年 2月 3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在上述时间期限内,公司累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428.91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于 2023年 8月归还了 1,278.91万
元,使用期限未超过 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剩余 1,15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
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工作变动及疏忽,遗忘了还款完毕最后期限,导致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 1,150
万元(占该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0.624%)未在最后还款期限日(2024年 2 月 1日)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自查发现上述情况
后,立即归还了该部分募集资金。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投资和建设。公司对此次事件
向投资者致以诚恳的歉意。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遗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控措施,深化交叉提醒监督机制,同时不断强化
募集资金管理人员及各级相关人员的培训,持续提升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意识,避免该类失误的再次发生。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3/600521_20240323_GPK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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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华海药业(600521):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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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知债权人原由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且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未达标,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 1,575.17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1,482,507,145 股(
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该总股本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10 日的数据)的 1.06%。同时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结果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为9.67 元/股,调
整后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为 9.21 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号)。
本次 回购注销完成 后,公司股份总数 将由 1,482,507,145 股减少至1,466,755,425 股,注册资本将由 1,482,507,145 元减
少至 1,466,755,425 元。(以上变更前股本数据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10 日的数据情况。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
处于转股期,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将涉及总股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 45 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
,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的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临海市汛桥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邮编:317024。
2、申报时间:2024 年 3 月 21 日起 45 日内(9:00-12:0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金敏、汪慧婷
4、联系电话:0576-85015699
5、传真号码::0576-85016010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相关文件请注明“申报
债权”字样。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0521_20240321_TB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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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华海药业(60052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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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九人,实际到会董事九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宏先生主持,公司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会议决议: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且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期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浙江华海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对上
述限制性股票合计 1,575.17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同时,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及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9.67 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为 9.21 元/股。
董事李宏先生、祝永华先生、郭斯嘉先生、苏严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 5 位非关联董事
参与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决议: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0521_20240321_0O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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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华海药业(600521):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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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通
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三人,实际到会监事三人,符合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监事王虎根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决议: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且公司首次授予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华海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事宜进行了审核后,认为:公司此次拟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1,575.17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结果对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为 9.67 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为 9.21
元/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0521_20240321_TCW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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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华海药业(60052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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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60052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0521_20240321_KU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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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华海药业(600521):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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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海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海药业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华海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华海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
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华海药业的如下保证:即华海药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海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华海药业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华海药业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海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华海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与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与预留授予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
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相关人士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公告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相关
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进行了调整,并确定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其中,由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
苏严在首次授予日 2021 年 5 月 28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首次授予苏
严限制性股票共计 10 万股,并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苏严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0521_20240321_G2V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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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00:00│华海药业(600521):关于控股子公司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其2023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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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制药”,证券代码“8352
69”)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长兴制药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长
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以下为长兴制药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主要会计数据 2023年 2022年 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 467,600,703.62 320,664,375.47 45.82%
营业成本 216,901,757.54 157,650,653.26 37.58%
营业利润 71,652,374.45 65,082,059.94 10.10%
利润总额 71,980,395.21 64,843,038.96 11.0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66,917,366.36 60,425,383.71 10.74%
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62,976,131.20 55,638,270.08 13.19%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1.12 1.01 10.89%
/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81,033,410.13 59,606,461.83 35.95%
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4,308,632.17 -12,071,648.15 64.31%
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32,535,717.00 -196,813.00 16,431.28%
金流量净额
主要会计数据 2023年 12月 31日 2022年 12月 31日 变动情况(%)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340,269,823.80 305,839,376.46 11.26%
的净资产
货币资金 185,015,452.11 140,411,319.93 31.77%
应收账款 69,196,716.75 54,814,183.72 26.24%
存货 108,286,194.14 86,237,821.12 25.57%
流动资产合计 377,791,944.42 305,447,720.18 23.68%
应付账款 29,251,606.11 27,904,603.00 4.83%
流动负债合计 131,074,803.30 107,722,046.00 21.68%
非流动负债合计 14,168,008.98 14,930,811.75 -5.11%
负债合计 145,242,812.28 122,652,857.75 18.42%
总资产 485,512,636.08 428,492,234.21 13.31%
《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3月 18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
om.cn)上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9/600521_20240319_91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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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2 00:00│华海药业(60052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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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02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37%,成交
的最高价格为 15.79 元/股,最低价格为12.36 元/股,交易总金额为 99,985,061.83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一、 回购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
超过 24.49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
e.com.cn 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临 2023-116 号)。
二、 回购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 年 2 月,公司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7,02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37%,成交的最高价格为 15.79 元/
股,最低价格为 12.36 元/股,交易总金额为99,985,061.83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
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2/600521_20240302_3XW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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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2 00:00│华海药业(600521):关于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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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多巴
丝肼片的《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多巴丝肼片
剂型:片剂
规格:左旋多巴 200mg 与苄丝肼 50mg(相当于盐酸苄丝肼 57mg)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4 类
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4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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