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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0(泰豪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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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590 泰豪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4 18:00│泰豪科技(600590):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报审计工作的监管工作函 ─────────┴──────────────────────────────────────────────── 标题: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报审计工作的监管工作函 证券代码:600590 证券简称:泰豪科技 监管类型:监管工作函 涉及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处分日期:2024-04-14 处理事由: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报审计工作的监管工作函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other/c/6005902024041493461218.doc ─────────┬──────────────────────────────────────────────── 2024-04-13 00:00│泰豪科技(600590):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泰豪科技”)之全资子公司泰 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电源”)为本案原告; ● 涉案总金额:暂无;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事项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就德塔动力不配合提供 2023 年度审计相关资料,侵害股东知情权纠纷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 日,泰豪电源收到闽侯县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闽 0121 民初 2541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泰豪电源; 被告一:德塔动力; 被告二:朱淑华,系德塔动力原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三:肖美珠,系德塔动力会计机构负责人; 2、受理机构:闽侯县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闽侯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泰豪电源持有德塔动力 40%的股权,系德塔动力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原告有权查阅、复制被告一股东会会议 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知情 权相关材料”)。 此外,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泰豪科技系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而被告一系泰豪科技的合并财务报表企业,更应当向原告提供相关材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0-2022年度,被告一均接受原告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进行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被告一 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但在泰豪科技拟进行 2023 年度审计时,被告二朱淑华以回购股权为由携被告三肖美珠不 予配合。 鉴于知情权相关材料由被告二和被告三实际控制,原告于 2024 年 1 月至 3月期间先后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知情权相关材料,但 被告二和被告三均不予配合,导致被告一无法向原告提供,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并严重影响了泰豪科技进行信息披露,这将严 重损害泰豪科技广大股东的利益。 (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提供被告一自 2023年 1月 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半年度、年 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 师查阅和复制,查阅和复制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分别向原告提供被告一自 2023年 1月 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交易合同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 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和复制,查阅和复制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配合被告一履行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义务;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多次尝试,德塔动力相关管理人员依然不配合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导致德塔动力 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该事项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2、对于德塔动力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行为,以及对于给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积极 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各级主管部门沟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0590_20240413_1DO8.pdf ─────────┬──────────────────────────────────────────────── 2024-03-23 00:00│泰豪科技(600590):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电源”)为被申请人之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 涉案总金额:申请人要求以人民币 131,046,703 元的价格回购泰豪电源持有的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塔 动力”)31%股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寄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 沪仲案字第 1223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公司控股孙公司德塔动力(目前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间接持有德塔动 力 40%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的少数股东朱淑华因要求回购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 31%股权向德塔动力其他股东提出仲裁申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朱淑华 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 被申请人二:福州德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塔合伙企业”) 被申请人三:付斌 被申请人四:周林魁 2、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3、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出具《仲裁通知书》,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申请书诉称的事实与理由 2019年 5月,申请人朱淑华、被申请人二德塔合伙企业、被申请人三付斌、被申请人四周林魁均系德塔动力的股东,前述四方股 东、德塔动力与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签订了一份《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投资协议》( 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申请人朱淑华认为,根据《投资协议》第 7.8条约定,德塔动力完成业绩承诺且 2022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申请人 朱淑华有权回购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部分或全部股权。因此,申请人就《投资协议》引起的纠纷申请仲裁,要求回购泰豪电源持 有的德塔动力 31%的股权。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裁决确认申请人朱淑华有权以人民币 131,046,703 元的价格回购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 31%股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应配合办理将所持德塔动力 31%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朱淑华名下的手续; 3、裁决四位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朱淑华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 元。 4、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应承担仲裁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三)公司基本观点 根据《投资协议》第 7.8条约定:“如丙方完成业绩承诺且 2022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乙方有权选择:(1)回购甲 方持有的丙方部分或全部股权,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中孰高选择:①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6.5×甲方届时持有丙方的股权比例;② 甲方投资金额×(1+15%×甲方投资天数/360);(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其拥有的丙方股权,购买后甲方的股权比例 为51%-70%,届时公司估值参考 2023-2025 年业绩承诺平均数×届时市场平均估值倍数。” 以上协议条款中,按照约定甲方指泰豪电源,丙方指德塔动力,乙方指德塔动力原股东德塔合伙企业、付斌、周林魁和朱淑华四 方。目前提出回购要求的仅朱淑华一方,德塔动力其他三方原股东未与朱淑华就该事项达成一致,因此朱淑华的回购权利尚有待确认 。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会密切关注本次案件,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 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结果情况尚未可知,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但如若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公司间接持有的德塔动力股权可能被部分回购,从而导致公司间接持有的德塔动力股权比例 下降,使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3/600590_20240323_G57E.pdf ─────────┬──────────────────────────────────────────────── 2024-02-02 00:00│泰豪科技(600590):关于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持有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份 128,569,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7%;泰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黄代放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1,194,97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5.38%。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泰豪集团累计 127,500,000 股股份被质押,占其持股总数的 99.17%,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14.95%;泰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黄代放先生累计质押127,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4.95%。 2024年 1月 31 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股份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质押基本情况 2024年 1月 31 日,泰豪集团将其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的共计 9,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 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泰豪集团 本次解质股份(股) 9,200,000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7.16%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8% 解质时间 2024/1/31 持股数量(股) 128,569,272 持股比例 15.07%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股) 118,300,000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92.01%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87% 注:本次解质押的股份于 2024年 1月 31日用于后续质押,具体情况见本公告“二、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024年 1月 31 日,泰豪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9,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 该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24年 1月 31日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 是否 本次质押 是否 是否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质权人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 名称 为控 股数 为限 补充 日 日 持股份 总股本 融资 股股 (股) 售股 质押 比例 比例 资金 东 用途 泰豪 否 9,200,000 否 否 2024/1/31 2025/1/28 中国工商银 7.16% 1.08% 生产 集团 行股份有限 经营 公司南昌北 京西路支行 合计 9,200,000 7.16% 1.08% 注:最终质押到期日以实际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为准。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后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累计质押数 累计质押数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情况 情况 量 量 已质 已质 未质 未质 押股 押股 押股 押股 份中 份中 份中 份中 限售 冻结 限售 冻结 股份 股份 股份 股份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泰豪 128,569,272 15.07% 118,300,000 127,500,000 99.17% 14.95% 0 0 0 0 集团 黄代 2,625,699 0.31% 0 0 0.00% 0.00% 0 0 0 0 放 合计 131,194,971 15.38% 118,300,000 127,500,000 97.18% 14.95% 0 0 0 0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02/600590_20240202_JFL5.pdf ─────────┬──────────────────────────────────────────────── 2023-12-30 00:00│泰豪科技(600590):关于泰豪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 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年 12月 14日通过指定披露 媒体发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江西 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6,221,5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5.904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212,272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5.8538%。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71,009,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5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824,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5,153,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2 %;反对 1,068,17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2,64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09%;反对 3,580,054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30/600590_20231230_J7JM.pdf ─────────┬──────────────────────────────────────────────── 2023-12-30 00:00│泰豪科技(600590):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 ─────────┴──────────────────────────────────────────────── 泰豪科技(600590):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30/600590_20231230_VELS.pdf ─────────┬──────────────────────────────────────────────── 2023-12-30 00:00│泰豪科技(600590):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 12月 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06,221,5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5.9048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剑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张小兵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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