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0596 新安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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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0:00│新安股份(600596):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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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600596):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0596_20240413_A3T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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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00:00│新安股份(60059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北皇恩烨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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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湖北皇恩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皇恩烨”)●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启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启源”)按 51%的持股比例为湖北皇恩烨提供总额不超过4,335 万元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向湖北皇恩烨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湖北皇恩烨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对其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发生逾期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 4月 2 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湖北皇恩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湖北皇恩烨项目建设及资金需求,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为湖北皇恩烨提供总额不超过 8,500 万元的担保,其中公司控股子
公司浙江启源按 51%的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 4,335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主债权清偿期
届满之日起三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北皇恩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忠堡镇工业园区一支路
3、法定代表人:彭革华
4、注册资本:17788.1633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2年 4月 26日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石墨
烯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
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年 1-12月 2023年 1-7月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 3,502.23
净利润 -210.35 -736.40
项 目 2022年 12月 31日 2023年 7 月 31日
(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13,744.05 26,640.39
总负债 2,195.40 15,647.14
其中:银行贷款 1,000.48 1,001.77
净资产 11,548.65 10,993.25
注:2022年尚处于项目建设期,未开展销售。2023年二季度项目建成后逐步形成销售。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启源持有湖北皇恩烨 51%股权,目前湖北皇恩烨生产经营正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9、湖北皇恩烨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浙江启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9,071.9633 51%
彭革华 6,208.80 34.9041%
董连平 1,552.20 8.726%
刘琴 597.00 3.3562%
刘石军 358.20 2.0137%
合 计 17,788.1633 100%
三、本次担保情况
(一)担保金额: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启源拟为持股 51%的湖北皇恩烨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 4,335 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向湖北皇恩烨提供担保。
(二)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方式:最高额保证担保。
(四)被担保方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情况: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对湖北皇恩烨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湖北皇恩烨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启源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为其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项目建设
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控制范围之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0 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提供担保总额 14.6763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2.71%。公司截至目前无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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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新安股份(600596):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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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月 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该事项审批权限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342号),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3,850,509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83
元,共计募集资金 1,799,999,994.47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16,037,735.81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783,962,258.66 元,已于 20
23 年 11 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
外部费用 2,173,443.8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1,788,814.7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54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
露的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用途及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万元)
1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提升 166,462.23 120,000.00
项目
2 35600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 30,842.43 3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227,304.66 180,000.00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
况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 2024年 9月底 2025年 9月底
迁入园提升项目
35600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 2024年 3月底 2025年 3月底
(二)本次延期的原因
1.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提升项目
鉴于该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工艺环节较为复杂、各装置关联性较强,部分外资厂商设备交货周期较长等因素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不及预期。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原则,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 2025 年 9月底。
2.35600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
目前该募投项目的厂房及公共基础设施已基本建成,受设备安装及调试时间较长的影响,目前整体装置仍处于安装调试过程,进
而影响公司投产计划。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原则,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 2025 年 3
月底。
(三)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预计,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延长募投项目
建设期。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系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形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系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
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0596_20240321_PVS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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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新安股份(600596):中信证券关于新安股份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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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
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新安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342 号),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3,850,509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83 元
,共计募集资金 1,799,999,994.47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6,037,735.81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783,962,258.66 元,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
部费用 2,173,443.8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1,788,814.7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54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合成
”)、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
露的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用途及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万元)
1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提升 166,462.23 120,000.00
项目
2 35600 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 30,842.43 3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227,304.66 180,000.00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
况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预计达到可使用 变更后预计达到可使用
状态日期 状态日期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 2024 年 9 月底 2025 年 9 月底
园提升项目
35600 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 2024 年 3 月底 2025 年 3 月底
(二)本次延期的原因
1、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提升项目
鉴于该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工艺环节较为复杂、各装置关联性较强,部分外资厂商的设备交货周期较长等因素影响,项目建设进
度不及预期。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原则,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 2025 年 9 月底。
2、35600 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
目前该募投项目的厂房及公共基础设施已基本建成,受设备安装及调试时间较长的影响,目前整体装置仍处于安装调试过程,进
而影响公司投产计划。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原则,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 2025 年 3
月底。
(三)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预计,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
度,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延长募投项目建设期。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延长
募投项目建设期。
(二)监事会意见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系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
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系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
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0596_20240321_KR9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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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00:00│新安股份(60059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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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3月 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 1 号三层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23,440,29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1.3753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建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 董事会秘书金燕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20,836,110 99.3849 2,554,380 0.6032 49,800 0.0119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13,873,588 97.7407 9,516,902 2.2475 49,800 0.0118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20,752,050 99.3651 2,577,360 0.6086 110,880 0.026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变更部分 34,707,383 93.0204 2,554,380 6.8460 49,800 0.1336
募投项目实施
方式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3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怀宇、胡竹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0596_20240314_FE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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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00:00│新安股份(600596):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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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600596):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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