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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2(强生控股)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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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662 外服控股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7 00:00│外服控股(600662):关于董事兼总裁辞职的公告 ─────────┴────────────────────────────────────────────────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总裁余立越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余立越先生由于工作 变动原因,向董事会请辞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总裁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余立越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余立越先生在任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其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将尽快完成增补董事、聘任总裁等相关工作。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7/600662_20240417_27P3.pdf ─────────┬──────────────────────────────────────────────── 2024-03-08 00:00│外服控股(60066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7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 2024 年 3 月 4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的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存在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首次授予的 1名激励对 象存在在限售期内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800股 A股限制性股票。 另外,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于 2023 年 8月 17日实施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据此,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53元/股调整为 3.21 元/股。 该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8/600662_20240308_QEVM.pdf ─────────┬──────────────────────────────────────────────── 2024-03-08 00:00│外服控股(60066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当有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相关会 议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8/600662_20240308_D6SH.pdf ─────────┬──────────────────────────────────────────────── 2024-03-08 00:00│外服控股(60066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外服控股(60066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8/600662_20240308_UGF4.pdf ─────────┬──────────────────────────────────────────────── 2024-03-08 00:00│外服控股(60066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 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相关会 议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8/600662_20240308_36WO.pdf ─────────┬──────────────────────────────────────────────── 2024-03-08 00:00│外服控股(60066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7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 2024 年 3月 4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存在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首次授予的 1名激励对象存 在在限售期内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A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800股 A股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另外,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于 2023 年 8月 17日实施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由 3.53元/股调整为 3.21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8/600662_20240308_VDTM.pdf ─────────┬──────────────────────────────────────────────── 2024-03-08 00:00│外服控股(60066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对象中有 3人存在解除劳动合同、1人存在在限售期内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以上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8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21元/股,回购资金 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283,711,650 股变更为 2,283,509,85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 凭证等书面证明文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 有效性,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 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公司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 年 3月 9日起 45天内的 9: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 戳日为准。 2、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会馆街 55号绿地外滩中心 T3 栋 12楼,邮政编码:200011 3、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21-65670587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8/600662_20240308_3ZZF.pdf ─────────┬──────────────────────────────────────────────── 2024-03-08 00:00│外服控股(60066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 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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