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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7(太极实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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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667 太极实业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21 00:00│太极实业(600667):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 213,678,709.6元及利息等。 ●目前案件尚未审理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因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 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其中,十一科技起诉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腾晖光电”)和苏州腾晖,请求判令泗 阳腾晖光电立即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 19,690.8752 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十一科技对“泗阳 5GW 高效电 池工厂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苏州腾晖对泗阳腾晖光电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泗阳腾晖光电与苏州腾晖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 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诉讼过程中,十一科技基于案涉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变化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泗阳腾晖光电立即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 2 13,678,709.6 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3)苏 13 民初 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4年 2月 8日作出(2023)苏 05破申 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泗阳腾晖光电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故依法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2 年度依据财产保全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 涉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鉴于十一科技与泗阳腾晖光电、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审理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 理,最终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定情 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2、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 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3、2024年 3月 2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披 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十一科技尚未收到该案件 被告的上诉状,但不排除其提起上诉的可能性。 4、2024年 3月 6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定情况披露了《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力。 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案件,目前均已被法院受理,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尚无其他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相关风险。 五、其他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0667_20240321_LKK7.pdf ─────────┬──────────────────────────────────────────────── 2024-03-09 00:00│太极实业(600667):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被担保人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半导体”)。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金额为 11,000 万元人民币。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已实际为太极半导体提供的担保余额 3.49 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向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 11,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8,000万元为授信续期担保 ,3,000 万元为新增授信担保)。近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就上述担保事项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二)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3 年度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 4.59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不超过 1.99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 2.60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预计的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6)。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给予太极半导体 2023 年度担保预计的 4.59 亿元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0.09 亿元 ,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0.97 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启明路 158 号建屋 1 号厂房 3、法定代表人:孙鸿伟 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72,210.8475 万人民币 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0601875249 7、经营范围:研究、开发、封装、测试生产半导体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专用设备修理;电子元器件批发;进出口代理;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太极半导体 85.06%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太极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太极半导体剩余 1 4.94%股权。 9、太极半导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重大或有事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990,478,306.88 1,035,820,094.16 负债总额 470,930,422.91 513,950,594.8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10,237,822.80 342,513,401.69 流动负债总额 290,399,911.21 223,293,398.81 资产净额 519,547,883.97 521,869,499.31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1-12 月 2023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761,666,639.45 556,641,113.61 净利润 3,748,293.91 2,321,615.34 注:太极半导体 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 年 1-9 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乙方):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 A046031240126 0003642)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 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 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1、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年 1月 15日起至 2025年 1月 14日 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 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 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 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币种)(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小写)110,000,000.00 元。 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 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 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 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 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6、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 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系根据子公司太极半导体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公司 本次进行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82,382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46%;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82,382万元,占公司 2022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4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 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 3、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9/600667_20240309_J1QA.pdf ─────────┬──────────────────────────────────────────────── 2024-03-06 00:00│太极实业(600667):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 56,705,052.98元及利息等。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本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案件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结果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 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因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 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其中,十一科技起诉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光电”)和苏州腾晖,请求判令山 东腾晖光电立即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 55,213,662.09 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十一科技对“山东 3GW高效电 池工厂机电装修 EPC 工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苏州腾晖对山东腾晖光电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山东腾晖光电与苏州腾晖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1)。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并下发(2023)鲁 0305民初 6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腾晖光电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支付十一科技工程款 56,705,052.98 元及利息;苏州腾晖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 内,如山东腾晖光电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苏州腾晖未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十一科技对其施工的“山东 3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 修 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十一科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2,66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山东 腾晖光电、苏州腾晖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1)。 因不服前述民事判决,山东腾晖光电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对于利息的判决事项, 驳回十一科技的利息请求或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十一科技要求苏州腾晖对山东腾晖光电的全部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十一科技要求对“山东 3GW高效电池机电装修 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的请求;判令十一科技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十一科技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4)鲁 03民终 729号《民事裁定书》。因在案件审理过 程中,上诉人山东腾晖光电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腾晖光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本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根据生效判决结果积极主张权利,努力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案件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结果 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定情 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2、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 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十一科技尚未收到该 案件被告的上诉状,但不排除其提起上诉的可能性。 3、2024年 3月 2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披 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上 诉期内,尚未生效。 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案件,目前均已被法院受理,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尚无其他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相关风险。 五、其他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6/600667_20240306_0XWC.pdf ─────────┬──────────────────────────────────────────────── 2024-03-05 00:00│太极实业(600667):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太极实业(600667):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5/600667_20240305_XZFS.pdf ─────────┬──────────────────────────────────────────────── 2024-03-02 00:00│太极实业(600667):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 42,598,084.12元及相应的利息等。 ●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 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十一科技”)因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相关法院提起诉 讼及财产保全。其中,十一科技起诉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腾晖新能源”)和苏州腾晖,请求判令泗阳腾晖 新能源立即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 4,165.85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以 444.4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5%计算;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至全部价款付清之日止以 4,165.85 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5.5%计算),十一科技对“泗阳年产 5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苏州腾晖对泗阳腾晖新能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泗阳腾晖新能源与苏州腾晖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 保费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诉讼过程中,十一科技基于案涉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变化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泗阳腾晖新能源立即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 47,480,967.44 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十一科技与泗阳腾晖新能源针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经对账核实后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泗阳年产 5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机电装修 EPC工程”结算总价为 60,451,844.12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和已代十一科技支付给其供应商的款项,剩余未付工程款为 42, 598,084.12元。 近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下发(2023)苏 1323民初 319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为: 1、泗阳腾晖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十一科技工程款42,598,084.12元及利息(利息以 42,598,084.12元为基数,自 2 022年 12月 20日起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5.5%计算); 2、十一科技对泗阳年产 5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 42,598,084.12元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3、苏州腾晖对泗阳腾晖新能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十一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79,205元、保全费 5,000元,由十一科技负担 24,415元,泗阳腾晖新能源负担 259,790元,苏州腾晖对泗阳腾晖 新能源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十一科技与泗阳腾晖新能源、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23年 12月 14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光电”)、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山东腾晖光电已就一审判决结果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对于利息的判决事项,驳回十一科技 的利息请求或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十一科技要求苏州腾晖对山东腾晖光电的全部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十一科技要求对“山东 3GW高效电池机电装修 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 求;判令十一科技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定情 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3、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 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处 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 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案件,目前均已被法院受理,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尚无其他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相关风险。 五、其他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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