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0758 辽宁能源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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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00│辽宁能源(60075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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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2月 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06号 10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21,703,99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9.4627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洪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18,942,797 99.4707 2,761,200 0.5293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18,942,797 99.4707 2,761,200 0.5293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李秀峰 362,461,297 69.4764 是
3.02 白广涛 362,461,298 69.4764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01 李秀峰 2,731,500 91.8398
3.02 白广涛 2,731,501 91.8398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曦林、杨奕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2/600758_20240222_01H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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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00│辽宁能源(60075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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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辽宁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辽宁能源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
辽宁能源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辽宁能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辽宁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2 月 3 日,辽宁
能源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
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 21日9:00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06号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
00。
经查验,辽宁能源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521,703,997 股,占辽宁能源
股份总数的 39.462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辽宁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辽宁能源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18,94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7%;反对股份2,761,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3%;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18,94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7%;反对股份2,761,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3%;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3.01 李秀峰
表决结果:同意362,461,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64%。
3.02 白广涛
表决结果:同意362,46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6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2/600758_20240222_TKN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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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00:00│辽宁能源(60075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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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60075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0/600758_20240220_AU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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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00:00│辽宁能源(60075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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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月 31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的提名程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本细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外派高管是指由公司推荐,派往董事会认为重要的控股或参股企业担任董
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确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
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 除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在任董事、高管人员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名委员会认为该董事、高管人员
继续担任董事、高管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高管人员的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董事
会提交专项说明,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候选人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披露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人选酝酿产生过程、选任程序等有助于股东判断该候选人是
否适合担任董事、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确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
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的推荐人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高管或调
整方案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进行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应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外派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管人员、向控股或参股企业推荐新的外派高管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管人员、新
的外派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但经全体成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同意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03/600758_20240203_FCEJ.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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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00:00│辽宁能源(600758):“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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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规划纲要中涉及的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等前瞻性陈述,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在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形势发生
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存在根据发展需要,对本规划做出适度调整的可能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四五”规划期适逢我党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也是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
宁能源”)组建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因此,编制好“十四五”规划,既是辽宁能源党委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
要实践,也是辽宁能源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规划,更是辽宁能源
洞察高质量发展规律,在变局中育新机;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在变局中创新局;增强机遇与风险意识,在变局中稳增长的重要保证
。
一、公司概况
(一)基本情况:辽宁能源注册资本 13.22 亿元。下辖 7 个煤矿和 2 个热电联产的电厂,煤炭产品核定生产能力达到 1160万
吨/年,电力总装机容量为 708MW。
(二)治理结构:辽宁能源通过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
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组织结构:辽宁能源按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依法设置 4 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 11 个职能部门。所属分
、子公司共 28 户。
二、总体发展战略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
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安全和发展,兼顾资源和创新,全面
推进辽宁能源高质量发展。
一是围绕企业求生存、保稳定、促发展,闯关突围,积极发展煤炭产业、稳定热电产业;二是不断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
,加快推进煤炭开采工艺和发电供热技术升级;三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强企业精神文化建设,推动实现企业全面协调、高效安全、持
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立足辽宁能源实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行业标准,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突出以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围绕
补短板、促升级、增后劲的企业发展主题,遵循规律、实事求是、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地落实好“十四五”规划的各项工作目标。
(三)企业愿景
遵循“煤为核心、热电稳定、资本安全、融资高效、多元创收、布局战新”的发展思路,通过优化煤炭、热电两大产业板块布局
,合理配置资本比例,延伸现有产业的产业链,抢先布局战新产业,构建稳定的运营模式,形成契合企业发展战略,发挥产业、资本
优势的全新格局。
(四)企业使命
辽宁能源以创造更大效益、为保障省内煤炭资源安全、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为宗旨,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五)发展目标
至“十四五”期末,企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企业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自主创新和绿色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企业智能化转型取得明显进展。
三、业务发展战略
“十四五”期间,辽宁能源将遵循“煤为核心、热电稳定、资本安全、融资高效、多元创收、布局战新”的发展思路,将企业打
造成东北地区上市煤炭企业的标杆。
煤炭产业坚持按照核定能力科学组织生产,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着力在优化布局、提高效率、提升煤质、矸石充填、产销协同上
下功夫,努力实现有限产出条件下的效益最大化。特别是在提质增效方面,坚定不移实施精煤战略,强化源头管控和洗选加工,进一
步优化煤种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提质增收创效。积极找寻新的煤炭资源以稳定煤炭主业,为企业发展筑牢基础,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
热电产业将通过精细化管理、引进先进技术等手段,全力降低发电、供热煤耗及经营成本。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上与时俱进、
不断创新,大胆尝试新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清洁能源产业将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以风光发电、天然气、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建设为抓手,统筹产业发展,优化产
业布局,延伸产业链条,探索构建清洁能源产业集群,努力拓展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空间。
循环经济产业要积极探索在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固废综合利用等产业的谋划、布局,促进企业升级转型、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企
业可持续发展。
多元产业要积极尝试通过盘活闲置资产及企业改制等方式,为企业积极寻找新的盈收增长点,努力达到为企业减负增效的目的,
并努力总结出一套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企业改制经验。
产业金融要依靠上市公司的优势,积极开展稳健的投资。重点用于增加煤炭资源储量、新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应用方面,积极寻
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公司安全、高效、清洁、高质量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四、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是夯实企业党建工作,二是全面深化企业改革,三是强化对标提升行动实效,四是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五是完善内控监督
机制,六是增强资金、债务防控,七是产融结合助力发展,八是加强科技创新建设。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03/600758_20240203_JY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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