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0782 新钢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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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新钢股份(600782):关于审计机构变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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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
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80)。
近日,公司收到中审众环出具的《关于更换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的联系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一、本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情况:
中审众环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原指派江超杰先生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因其内部工作安排原因,现指派王兵先生
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继续完成相关工作。
二、变更后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信息
王兵先生,2006 年 9 月 14 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 年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近三年签署复
核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王兵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00782_20240330_3GG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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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00:00│新钢股份(600782):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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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1
0 亿元到 5.00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60.80%到 52.20%;
●预计公司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98 亿元到-2.08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133.00%到 123.03%。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0亿元到5.0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60
.80%到 52.20%。
2.预计公司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98 亿元到-2.08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133.00%到 123.03%。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03 亿元。
(二)每股收益:0.33 元。
三、本期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
2023年,钢铁行业总体呈现“需求减弱、价格下降、成本高企、利润下滑”的态势,供给强于需求、成本重心实际下移幅度小于
钢价降幅,钢铁企业经营承受压力,盈利空间受到挤压,提质增效难度加大。
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势,公司坚持贯彻“降费用、控投资、拓市场、尽招标、强考核”新十五字方针要求,全力抓好生产经营,高
效推进改革创新,持续优化品种结构,不断夯实基础管理,稳住生产经营的基本盘。但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业绩同比仍有较
大幅度下滑。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1-31/600782_20240131_ZV0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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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00:00│新钢股份(60078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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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临2023-075),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
项。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45.42%股份的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2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9),除上述公告披露增加的临时提案外,于2023年12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
事项不变。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5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62人,代表股份1,533,05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355%。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
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
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1-16/600782_20240116_KRBV.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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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00:00│新钢股份(600782):2024年第一次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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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01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33,051,3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48.7355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 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列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 数 (%)
A 股 1,506,086,121 98.2410 26,965,179 1.759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528,757,384 99.7199 4,204,116 0.2742 89,800 0.0059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 是否当选
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
例(%)
3.01 方炜 1,527,876,120 99.6624 是
3.02 徐斌 1,527,956,116 99.6676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1 关于修订《新 77,286,624 74.1345 26,965,179 25.8655 0 0.0000
钢股份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 关于变更会 99,957,887 95.8812 4,204,116 4.0326 89,800 0.0862
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3.01 方炜 99,076,623 95.0358
3.02 徐斌 99,156,619 95.1126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世扬、陈 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1-16/600782_20240116_IB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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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00:00│新钢股份(60078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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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定于 2024年 1月 15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 年 1月 15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 月 15 日
至 2024 年 1 月 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计投票
1 关于修订《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的议案
2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累计投票
3.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应选监事(2)
3.01 方炜 √
3.02 徐斌 √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一至议案三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
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
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 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
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782 新钢股份 2024/01/08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票
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
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
(二)网络投票登记注意事项: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账户;公司其他股东利用交易系统可以直接进行网络投票,不需要提前进行参会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现场登记时间:2024 年 1 月 12 日,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6:30。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员食宿、交通
费用自理。
(二)登记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1 号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
(三)联系人:新钢股份证券董秘室
电话:0790-6292961,0790-6292876;
传真:0790-6294999;
(四)现场参会注意事项: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1-12/600782_20240112_N24Q.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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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00:00│新钢股份(60078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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