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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5(新华传媒)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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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825 新华传媒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9 00:00│新华传媒(60082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 号中金国际广场 A 楼 8 层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55,714,83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3.1842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启伟先生、副董事长李翔先生和王晓东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会 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刘航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上海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发表了鉴证意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4 人,公司董事刘航先生、独立董事周钧明先生、独立董事钱翊樑先生和独立董事袁华刚先生出 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陈启伟先生、副董事长李翔先生和王晓东先生、董事戴寅女士以及董事戴丽女士均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公司职工监事施琼文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刘可女士和陈贤女士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 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唐莉娜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裁岳昕女士、李鹏程先生和陈榕先生因公务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55,352,835 99.9349 362,000 0.0651 0 0.0000 2、 议案名称: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55,336,535 99.9319 378,300 0.0681 0 0.0000 3、 议案名称: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55,336,535 99.9319 378,300 0.0681 0 0.0000 4、 议案名称: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54,545,735 99.7896 1,169,100 0.2104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 2024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7,316,535 97.8621 378,300 2.1379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55,336,535 99.9319 378,300 0.0681 0 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54,549,335 99.7903 1,165,500 0.2097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号 (%) 数 (%) 4.0 2023 年年度 16,525,735 93.3930 1,169,100 6.6070 0 0.0000 利润分配方 案 5.0 关于 2024 年 17,316,535 97.8621 378,300 2.1379 0 0.0000 度经常性关 联交易的议 案 6.0 关于聘请审 17,316,535 97.8621 378,300 2.1379 0 0.0000 计机构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 5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集团均回避表决。其中: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为公司的母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2,533,681 股;上海报业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5,486,319 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龙、游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0825_20240419_C700.pdf ─────────┬──────────────────────────────────────────────── 2024-04-19 00:00│新华传媒(60082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4月 18日下 午在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号中金国际广场 A 楼 8 层大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 欧龙律师、游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3月 2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 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 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 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布,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的董事刘航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546,306,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38%。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 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 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 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3月 2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 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 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股份 555,714,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184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关于2024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 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其中,议案 5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报业集团和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0825_20240419_PN2T.pdf ─────────┬──────────────────────────────────────────────── 2024-04-09 00:00│新华传媒(60082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 新华传媒(60082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9/600825_20240409_P9I5.pdf ─────────┬──────────────────────────────────────────────── 2024-03-29 00:00│新华传媒(600825):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 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78 名、注册会计师 2,533 名、从业人员总数 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 693名。 立信 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6.1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5.16亿元。 2023 年度立信为 671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17 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含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二、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经评估,近一年立信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并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3 年年报工作安排,立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3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管理建议书,并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就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和计划、年报审计要点及风险评估程序、总体审 计结论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审计师与公司管理层以及独立董事的沟通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1 月 4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审前沟通,对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 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重要时间节点、年报审计要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二)2024年 3月 15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后沟通,对 2023 年度审计基本情 况、审定后基本数据、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 、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另外,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截至 2023 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 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总体评价 公司认为立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 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 ,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特此报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0825_20240329_VWH8.pdf ─────────┬──────────────────────────────────────────────── 2024-03-29 00:00│新华传媒(600825):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 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 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 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 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78 名、注册会计师 2,533 名、从业人员总数 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 693名。 立信 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6.1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5.16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 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17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含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立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 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 3月 16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含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 制审计),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 年 1 月 4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审前沟通,对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 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重要时间节点、年报审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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