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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9(四川长虹)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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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839 四川长虹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3 00:00│四川长虹(60083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的涉案金额:本金 1,063,497.24 元及以 1,063,497.24 元为基数自2022年 3月 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4,525.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 1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4,371.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四川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 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共 9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 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长虹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6,058,00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 9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 9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 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2023年 6月 20日至 2023年 9月 28 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 波中院”)送达的其中 8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其中 1 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4年 2月 26日,公司陆续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送达的其中 1个案件的受理通知及《再审 申请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送达的其中 8个案件的《再审申请书》及《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等材料。2024年 2月 21日至 4月 1日,公司陆续收到上海高院送达的其中 1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浙江高院送达的其中 7个 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024年 4月 11 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本公司与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宁波昊熙 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熙源”)的 1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浙民申 947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2年 11月 18日、2023年 4月 22日、2023年 5月 16日、2023 年 6月 21日、2023年 6 月 27 日、2023年 7月 13日、2023年 7月 18日、2023 年 7月 29日、2023年 8 月 11日、2023年 9月 16日、2023年 10月 10日、2023 年 11月 29日、2024年 2 月 23日、2024年 2月 27 日及 2024年 4月 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22-079号、临 2023-018号、临 2023-029号、临 2023-037号、临 2023-038号、临 2023-044号、临 2023-045号、临 2023-049号、临 2023-051号、临 2023-061号、临 2023-066号、临 2023-083号、临 2024-009号 、临 2024-010号、临 2024-017号)。 二、执行情况 本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对本次案件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后,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 司已就前述案件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再审裁定情况 (一)再审案号:(2024)浙民申 947 号 (二)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 (三)再审请求 1.撤销生效判决,并依法改裁驳回四川长虹起诉或改判驳回四川长虹对中商联合全部诉请;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川长虹承担。 (四)再审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本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125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4,932.43万元。 2、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合计 12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26,883.49 万元。 3、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6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5,483.07万元。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 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 37,298.99万元。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0839_20240413_D5TO.pdf ─────────┬──────────────────────────────────────────────── 2024-04-02 00:00│四川长虹(600839):关于上市三十周年股东感恩回馈活动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于 1988 年由国营长虹机器厂发起设立,1994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多年来,公司秉承“产业报国、开放创新”的价值理念,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以市 场为导向,强化技术创新,持续为客户提供卓越的产品与服务。 为感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陪伴,同时让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和体验公司产品,公司将开展“四川长虹上市三十 周年股东感恩回馈活动”。此次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4 日 二、本次活动的股东范围 2024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活动内容 为了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支持,本次“四川长虹上市三十周年股东感恩回馈活动”产品包括电视、冰箱(柜)、空调、洗衣 机、厨卫及小家电等产品,回馈型号优惠低至 4 折起,以“真格的产品、真实的价格、真心的态度、真诚的服务”回馈所有股东, 让股东更好地体验公司产品。 关于活动详情,各位股东可在活动时间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四川长虹上市三十周年股东感恩回馈活动”专区,进行了解 或下单购买,凭相关证件(身份证件号后四位或手机号码后四位)验证股东身份。 四、活动咨询方式 1.四川长虹股东感恩回馈咨询电话:0816-2438126 2.咨询时间为工作日 9:00-11:30,13:30-17:00。 五、风险提示 本次活动仅作为对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的答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2/600839_20240402_31IR.pdf ─────────┬──────────────────────────────────────────────── 2024-04-02 00:00│四川长虹(600839):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以电子 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 3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5 名,实际出席监事 5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 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云强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支持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创投”)业务发展,同意公司向长虹创投提供 财务资助人民币 1.8 亿元。财务资助期限为 1年,自 2024年 4月 2 日起至 2025年 4月 1 日止。公司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被资助对象收取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临 2024-014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2/600839_20240402_2RVS.pdf ─────────┬──────────────────────────────────────────────── 2024-04-02 00:00│四川长虹(600839):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 3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柳江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为保证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虹创投”)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会议同意公司向长虹创投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 1.8亿元。财务资助期限为 1年,自 2 024年 4月 2日起至 2025年 4月 1日止。公司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被资助对象收取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照 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财务资助额度内具体办理合同签署相关事项,负责具体落实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临 2024-014号)。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议案》 为倡导社会正能量,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会议同意公司向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人民币 60 万元,定向 用于支持绵阳市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2/600839_20240402_2V1W.pdf ─────────┬──────────────────────────────────────────────── 2024-04-02 00:00│四川长虹(60083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的涉案金额:七个案件的涉案金额为本金合计 11,721,829.10 元及以9,593,165.7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 2,128,663.3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39,090 .00 元,财产保全费合计 35,000.00 元,公告费合计 7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37,783.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的七个案件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共 9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 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长虹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5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 9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 9 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 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2023年 6月 20日至 2023 年 9月 28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 波中院”)送达的其中 8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其中 1 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2月 26 日,公司陆续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送达的其中 1个案件的受理通知及《再 审申请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送达的其中 8个案件的《再审申请书》及《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 书》等材料【案号:(2024)浙民申 943号、(2024)浙民申 946 号、(2024)浙民申 947号、(2024)浙民申 948号、(2024) 浙民申 949号、(2024)浙民申 950 号、(2024)浙民申 951 号、(2024)浙民申 952 号】。2024 年 2 月 21日,公司收到上海 高院送达的其中 1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024年 3月 29 日至 4月 1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本公司与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 ”)、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熙源”)的 7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24)浙民 申 943 号、(2024)浙民申 946 号、(2024)浙民申948 号、(2024)浙民申 949 号、(2024)浙民申 950 号、(2024)浙民申 951号、(2024)浙民申 952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2年 11月 18日、2023年 4月 22日、2023年 5月 16日、2023 年 6月 21日、2023年 6 月 27 日、2023年 7月 13日、2023年 7月 18日、2023 年 7月 29日、2023年 8 月 11日、2023年 9月 16日、2023年 10月 10日、2023 年 11月 29日、2024年 2月 23日及 2024年 2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22-079号、临 2023-018号、临 2023-029号、临 2023-037号、临 2023-038号、临 2023-044号、临 202 3-045号、临 2023-049号、临 2023-051号、临 2023-061号、临 2023-066号、临 2023-083号、临 2024-009号、临 2024-010号)。 二、执行情况 本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对本次七个案件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后,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公司已就前述七个案件向宁波高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再审裁定情况 案件 再审案号 案件当事人 再审请求 再审裁定结果 案件一 (2024)浙民申 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 1.撤销生效判决,并 驳回中商联合供 案件二 (2024)浙民申 946号 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 依法改裁驳回四川长 应链(上海)有限 案件三 (2024)浙民申 948号 公司。 虹起诉或改判驳回四 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四 (2024)浙民申 949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 川长虹对中商联合全 案件五 (2024)浙民申 950号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部诉请; 案件六 (2024)浙民申 951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 案件七 (2024)浙民申 952号 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的七个案件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本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122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4,930.06万元。 2、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合计 12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26,883.49 万元。 3、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5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5,477.26 万元。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 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 37,290.81万元。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2/600839_20240402_YP8K.pdf ─────────┬──────────────────────────────────────────────── 2024-04-02 00:00│四川长虹(600839):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为保证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虹创投”)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长虹创投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 1.8亿元。财务资助期限为 1年,公司将按 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被资助对象长虹创投收取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相关数据均为人民币。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公司下属子公司长虹创投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同意向长虹创投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 1.8亿元。财务资助期限为 1年, 自 2024年 4月 2日起至 2025年 4月 1日止。公司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被资助对象收取资金利息,资金利息 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二)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审议情况 2024年 3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会议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财务资助额度内具体办理合同签署相关事项,负责具体落实并监督资金 安全使用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 长虹创投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固定资产均较少,按照银行的风险偏好,针对长虹创投类轻资产企业均存在授信不足 的问题,长虹创投较难在银行取得间接融资。截止目前,长虹创投在外部银行融资余额为零。为保证长虹创投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在 遵循市场公允性、有偿使用性、平等自愿性的原则下,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开展本次财务资助业务。本次财务资助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一)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58015131 成立日期:2006 年 11月 8日 法定代表人:邵敏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 35号 主要经营范围: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业投资及能源、交通、房地产、工业、科技产业项目的投资经营,投资衍生业务经 营(不含金融、证券、保险及融资性担保等需前置审批的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长虹创投股权比例为 95%、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控股集团”)持有长虹创投股 权比例为 5%。 长虹创投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 截至 2023年 9 月 30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8,250.92 66,432.02 负债总额 27,151.81 24,859.70 净资产 21,099.11 41,572.32 资产负债率 56.27% 37.42% 总资产周转率 0.84% 0 项目 2022年年度 2023年 1-9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57.03 0 净利润 1,188.26 20,625.82 财务数据分析:长虹创投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其主要利润来源于被投资公司投资收益或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23 年 1-9 月净 利润主要来源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即被投资企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允价值增加所致。 长虹创投的资信状况:长虹创投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资信情况良好,历史所有债务按期足额还款,征信数据 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长虹创投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2亿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二)长虹创投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0818660F 成立日期:1995 年 6月 16日 法定代表人:柳江 注册资本: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要经营范围: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产业进行投资,国有产(股)权经营管理,家用电器、制冷电器及配件、照明设备 、电子产品及元器件、日用电器、日用金属制品、燃气用具、电工器材的制造、销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及处理,集成电路、 软件开发及销售与服务,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矿产品销售,电子信息网 络产品、电池系列产品、电力设备、环保设备、通讯传输设备、机械设备、数字监控产品、金属制品、仪器仪表、厨柜及燃气具的销 售,利用互联网从事相关产品的销售,公司产品辅助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的仓储、货运, 汽车维修,电子产品维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及设备租赁,武器整机、配套装备及元器件制造、销售,酒 店与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绵阳市国资委持有长虹控股集团 90%股权、四川省财政厅持有长虹控股集团 10%股权。 (三)其他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长虹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长虹控股集团为本公司关联方。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本次对控股子公司长虹创投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 1.8亿元。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 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实际使用金额产生的利息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 贷款利率。长虹创投其他股东虽为本公司关联方,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经协商,长虹创投其 他股东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对长虹创投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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