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1033 永兴股份 更新日期:2024-05-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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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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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并于2024年4月2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水江先生主持,应当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
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经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2024年4月30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
度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经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及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投保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披露的《关于投保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作为利益相关方,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7项制度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则,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7项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4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6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7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2024年4月30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其中《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听取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9SI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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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关于投保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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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保障公司董事、监事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公司拟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监高
责任险”)。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投保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作为利益相关方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拟投保董监高责任险方案如下:
1、投保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3、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具体以公司同保险公司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4、保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年(具体以公司同保险公司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可每年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董监高责任险方案的权限内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
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
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之前或之时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D6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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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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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杜绝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
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释义确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
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担保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将持续性完善本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
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9LK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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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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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60103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0XU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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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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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601033):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9DK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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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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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高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
议案》,同意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与监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名称更新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不
再与审计部合署办公,相应职能一并转移;
二、增设法务部,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进一步优化办公室(法务部)相应管理职能;
三、原企业发展部负责的“永兴股份下属控股、参股企业决策管理工作”职能转移至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监事会办公室)负
责。
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GKP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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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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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和
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在年报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
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如果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交所根据情况对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要高度关注并相应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其董监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交
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
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严防泄漏内幕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要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
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E5U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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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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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并于2024年4月2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化平先生主持,应当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4年第一
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
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2024年4月30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
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及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投保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披露的《关于投保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作为利益相关方,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HZA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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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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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601033):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8C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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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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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601033):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1033_20240430_Q4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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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永兴股份(601033):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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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负责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
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
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应披露的信息,对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进行宣传报道等事项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含经营财务
数据等)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公司相关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报送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在公司OA系统提交对外报送资料审批流程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以
及信息披露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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