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1169 北京银行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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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北京银行(601169):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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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行拟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 100 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 12个月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基金和专户投资业务,以管理费(管理费率为 0.15%-0.3%)作为关联
交易金额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基金”)开展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人民币 100亿元,有效期 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业务品种包括: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拆放同业、同业存单、债
券投资、基金投资、现券买卖、外汇掉期、外汇即期、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同业存放等。
中加基金同时为本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
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与中加基金开展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 100 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0.5%且不足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
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加基金是本行关联方,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加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5344K)成立于2013 年 3 月,是第三批银行系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4.65
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办公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法定代表人为夏远洋。股
东分别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4%)、加拿大丰业银行(持股比例 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6%)、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和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5%)。
中加基金主营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加基金共管理 98
只产品,资产管理总规模约 1496.23 亿元,包括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等。在所有公募产品中,非货币基金规模为 1203.95 亿元,排
名行业第 35/199位(前 18%)。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中加基金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支付的管理费用按市场定价,符合监管
机构以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与中加基金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
制度要求。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与中加基金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
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4 年 4 月 10 日,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杨运杰独
立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全票赞成。
六、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与中加基金合作基金和专户投资业务,以管理费(管理费率为 0.15%-0.3%)作为关联交易金额。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此外,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
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中加基金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
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除杨运杰独立董事回避外,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2/601169_20240412_5T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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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北京银行(601169):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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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 9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5 月 16 日
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4 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5 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 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 关于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
8 关于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
9 关于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
10 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
11 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
12 听取关于《2023 年度董监高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的议案
13 听取关于《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4 月 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8、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三
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
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
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169 北京银行 2024/5/9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授权委
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
份证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方式或亲自送达方式进行登记。
(二)出席回复:拟出席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之后,2024年 5 月 13 日之前在每个工作日上午 9:00—
11:30,下午 2:00—4:30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联系传真:(010)66223833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2/601169_20240412_GXP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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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北京银行(601169):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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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3 月 3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 8 名,实际到会监事 8名。会议由曾颖监事长主持。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北京银行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发放北银优 2 优先股股息的议案》。同意本行于2024年 7 月 29日向北银优 2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按照
北银优2票面股息率 4.2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 4.20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 5.46 亿元(含税)。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的议案》,同意将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报告>的议案》,同意将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2023 年度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的议案》,同意将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通过《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按照 2023 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24.96 亿元。
2.根据财政部 2012 年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计人民币 39.65 亿
元。
3.本行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0 元(含税)。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11.43 亿股,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7.66亿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30.28%(即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
例)。
4.2023 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分配方案执行后,结余未分配利润按照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要求,留做补充资本,并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利润分
配。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通过《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2/601169_20240412_YCQ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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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北京银行(60116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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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2023 年,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1992 年 8 月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
公楼 8 层。截至 2023 年末,拥有合伙人 234 人,首席合伙人为邹俊先生,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 1,12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260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本行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和 5 月 10 日召开董事会 2023 年第 2 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 2023 年度财务
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其能够满足为本行提供审计
服务的要求。
二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 6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年报审计计划及时间安排》的议案,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
计性质及服务范围,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审计计划,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审议或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财务报告审计和商定程序执行情况的汇报。2023 年审计委员会审议或
听取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商定程序报告、年中审阅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规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充分发挥委员会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
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2/601169_20240412_EKB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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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北京银行(601169):与交通银行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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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行拟授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 400 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 400 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4 年 2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交通银行”)的授信方案,同意授予交通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 400 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
期 3 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交通银行同时为本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
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授予交通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 400 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
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交通银行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
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
员”“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 2005 年和 2007 年分别在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2.63 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31000010000595XD,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为任德奇。交通银行前三大
股东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股比例 23.88%)、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9.03%)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持股比例 15.54%)。在 2023 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中,交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全球第 9 位。
交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许可批复文件
为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交通银行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
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交通银行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
制度要求。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对交通银行授信,已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此项交易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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