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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99(江南水务)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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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1199 江南水务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7 00:00│江南水务(601199):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 2024年 4 月 26日,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排水公司” )的通知,恒通排水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华锋变更为邓勇江,并取得了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81550232332W。现将变更后信息公告如下: 公司名称: 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85000 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邓勇江 住所:江阴市延陵路 224号 成立日期:2010 年 01月 20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01199_20240427_0P2G.pdf ─────────┬──────────────────────────────────────────────── 2024-04-27 00:00│江南水务(601199):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江南水务(601199):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01199_20240427_MQ5Y.pdf ─────────┬──────────────────────────────────────────────── 2024-04-25 00:00│江南水务(60119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经2024年4月2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促进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 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主要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赋予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 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做承诺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办理股权管理事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 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 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 进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1199_20240425_9BPK.pdf ─────────┬──────────────────────────────────────────────── 2024-04-25 00:00│江南水务(601199):2023年度审计报告 ─────────┴──────────────────────────────────────────────── 江南水务(601199):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1199_20240425_KTQL.pdf ─────────┬──────────────────────────────────────────────── 2024-04-25 00:00│江南水务(601199):关于召开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16:3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视频直播和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 2024 年 04 月 30 日(星期二)至 05 月 09 日(星期四)16:00 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 ”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master@jsjnsw.com 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 年 4月 25 日发布公司 2023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 2024 年 05 月 10 日下午 15:00-16:30 举行 2023 年度业绩说明会 ,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视频结合网络互动召开,公司将针对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 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5 月 10 日下午 15:00-16:3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视频直播和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参加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华锋先生、总经理池永先生、董事会秘书宋立人先生、财务总监陆庆喜先生、独立董事 沙昳女士。 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 2024 年 05 月 10 日下午 15:00-16:3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 2024 年 04 月 30 日(星期二)至 05 月 09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 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master@js jnsw.com 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10-86276771 邮箱: master@jsjnsw.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及主要内容。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1199_20240425_ZI6A.pdf ─────────┬──────────────────────────────────────────────── 2024-04-25 00:00│江南水务(60119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经 2024 年 4月 2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会议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 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加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1199_20240425_WBGQ.pdf ─────────┬──────────────────────────────────────────────── 2024-04-25 00:00│江南水务(60119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 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 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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