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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33(长城汽车)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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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1633 长城汽车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5 00:00│长城汽车(60163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423第 0187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 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 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 、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3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城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 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14:00在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魏建军先生指定公 司执行董事李红栓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共计5,980,934,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0.0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5,822,884,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15%。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 行审议并表决。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2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58,049,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同意 5,663,223,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793%;反对 317,231,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405%;弃权 479,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2%。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 5,980,823,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5%;反对 1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84%;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 3. 《关于本公司对银行业务进行授权的议案》 同意 5,980,876,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4%;反对 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95%;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1633_20240425_TY25.pdf ─────────┬──────────────────────────────────────────────── 2024-04-25 00:00│长城汽车(601633):关于“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公告 ─────────┴────────────────────────────────────────────────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汽车”)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提质增效重 回报”行动方案 ,回馈投资者的信任,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一、高质量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 长城汽车是一家全球化智能科技公司,业务包括汽车及零部件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以用户为中心”,坚持以 长期主义践行高质量发展,注重创新与品牌建设,不断推动品类创新升级,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打造细分市场领先优势。公 司致力于建立研、产、供、销的全球化体系布局。研发上坚持“精准投入”,注重有效研发,追求行业领先;生产布局方面,在全球 范围内拥有多家整车及 KD 工厂;供应链体系方面,深度开展垂直体系建设,布局了电机、电控,全链路的自动驾驶和座舱;销售层 面,以森林生态体系为支撑,全面发力智能新能源,加速产品结构优化。 下一步,长城汽车将在新能源和智能化领域持续深耕,在技术创新上加大投入,重点聚焦用户真实用车场景,将更多前瞻性创新 成果应用到旗下车型,让用户充分感受到新能源和智能化带来的变革。携手全球合作伙伴,以“森林生态”技术硬实力为支撑,推动 产品、技术、 服务等一系列全产业、生态化的全球落地,加速全球化发展,提升 GWM品牌全球影响力。同时,长城汽车将继续秉持 长期主义战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的产品与服务,向全球化智能科技公司转型,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贡献更大价值。 二、重视股东回报,共享发展成果 自上市以来,公司始终坚持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员工创造幸福的原则积极回馈社会、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始终 保持稳定、高额的现金分红。 公司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在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现金分红方案,给股东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2024 年,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分配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年度现金股 利每股人民币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63,006,902.90 元(含税),占公司 2023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比例为 36.50%。 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杜绝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股东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依据。同时,公司将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上证 E 互动、电话 会议、现场调研和路演、公司网站等多样化方式和渠道开展投资者沟通工作,传递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证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全方 面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 四、贯彻“ESG”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思维融入企业运营、技术研发各维度,完善ESG管治架构及运行机制,将践行社 会责任作为企业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全生命周期理念在各领域开展ESG工作,多维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建设,打造环境友好 型企业,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实施员工持股,激发创新活力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 实施了两次股份回购,并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2022年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A股股份的数量为40,000,043股。 根据回购方案,两次回购的股份都已用于实施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其中2023年6月16日审议通过的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及2024年1月26日审议通过的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 源均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长城汽车A股普通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长期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1633_20240425_KC9D.pdf ─────────┬──────────────────────────────────────────────── 2024-04-25 00:00│长城汽车(601633):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方名称: 诺博汽车系统捷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博捷克”) 本次担保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本次担保金额: 诺博捷克:289.3万欧元(人民币 2,195.01万元) 2、担保余额: 诺博捷克:289.3万欧元(人民币 2,195.01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 议案》(以下简称“2023 年度担保计划”),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1.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 2023 年度担保计划,本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诺博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博汽车系统”)为诺博捷克提供不超过 289.3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 2,195.01 万元)的担保: 2024 年 3 月 26 日,基于诺博捷克支付承租“捷克布杰约维采物流园”项下仓储、制造、办公及实验物业以及停车位建造与未 来租赁款项的需要,诺博汽车系统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城建支行出具《分离式反担保履约保函》,并由诺博汽车系统 提供反担保,当诺博捷克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或发生保函项下的索赔情形时,需要诺博汽车系统承担保证责任,保证金额为 289.3万 欧元,到期日为 2027年 3月 15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诺博捷克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95.01万元。 (二)上市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及 2023 年 4 月2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2023年度担保计划于 2023年 4月 24日生效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新的担保计划 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 12 个月。 在 2023 年度担保计划担保额度内,公司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 据实际情况,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及担保期限内处理担保的具体事宜并签署担保相关文件。 前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有关 2023 年度担保计划的详情请参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方资料 (一)基本情况 序 被担保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 法定代 注册资 住所 主要股东或实 影响被 号 名称 间 表人 本 际控制人及 担保方 持股情况 偿债能 力的重 大或有 事项 1 诺博汽车 21176931 2024 年 马有彬 62,250 Hroznová62/ 本公司间接全 无 系统捷克 (当地工商类代码) 1 月 万 7,? eské 资子公司诺 有限公司 25 日 (董事 捷克币 Budě 博汽车德国控 ) jovice1,3700 股公司持股 1? eské 100% Budějovice 经营范围 纺织品、服装和服装辅料的制造;塑料和橡胶制品的生产;金属和其他材料的表面处 理和焊接;制造机动车辆、拖车和车身;室内装潢产品的生产 和维修;贸易和服务调解;批发和零售;货物的储存、包装、货物装卸和运输技术 活动;咨询和咨询活动,编写专家研究报告和意见;自然和技术 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与开发 (二)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被担保方名称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3 月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诺博捷克 80,753,143.39 80,706,177.07 0.06 0 -351,515.70 注:诺博捷克成立于 2024年 1月 25日。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公告“一、担保情况概述(一)基本情况”。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主要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建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上述担保行为整体风险可控。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融资的使用情况及相关方经营状况,及时采取 措施防范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及 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未使用额度(于 2024年度担保计划生效时失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非关联 第三方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96.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2%;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513,2 70.36万元(含已生效 2024年度担保计划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6.6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 864,366.6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2%。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 0。 注:涉及外币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 4月 1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如下: 1、1欧元=7.5873 元人民币; 2、1美元=7.1046 元人民币; 3、100元人民币=1310.1卢布; 4、100元人民币=513.51泰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1633_20240425_UFOM.pdf ─────────┬──────────────────────────────────────────────── 2024-04-25 00:00│长城汽车(60163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朝阳南大街 2266 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5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0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980,934,29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273,177,71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 707,756,58070.0 决权股 0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1.7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2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长魏建军先生授权公司执行董事李红栓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1 人,执行董事魏建军先生、赵国庆先生,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乐英女士、范 辉先生、邹兆麟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刘倩女士、马宇博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红栓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256,999,030 99.69319 16,015,384 0.30371 163,305 0.00310 H股 406,224,045 57.39601 301,216,263 42.55930 316,272 0.04469 普通股合计 5,663,223,075 94.68793 317,231,647 5.30405 479,577 0.00802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273,066,919 99.99789 110,000 0.00209 800 0.00002 H股 707,756,579 100.00000 0 0.00000 0 0.00000 普通股合计 5,980,823,498 99.99815 110,000 0.00184 800 0.00001 3、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对银行业务进行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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