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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01(皖新传媒)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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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1801 皖新传媒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8 00:00│皖新传媒(60180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 2023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3〕6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 易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前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 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该项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 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予以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公司的实际情况,且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8/601801_20240418_822Y.pdf ─────────┬──────────────────────────────────────────────── 2024-04-18 00:00│皖新传媒(601801):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 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安徽新 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各市子公司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87.08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95.02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资金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教育服务业务、人力资源、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政企业务、合同管理、电商管理 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教育服务管理、投资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规章制度及内控评价办法等,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 ≥ 税前利润的 税前利润的 2%≤错报金 错报金额<税前利润的 5% 额<税前利润的 5% 2%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②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③外部审计发现当期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 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 ①关键岗位人员舞弊;②违规泄露财务报告或投资、并购等重大信息,导致公司股价 严重波动或公司形象出现严重负面影响;③未能预防和查明重大差错、 “小金库”, 财务报告不完整、不准确,误导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④公司财务人员或相关业 务人员权责不清,涉嫌经济、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错报金额 损失金额≥1000 万元 100万元≤损失金额<1000 损失金额<100 万元 万元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②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已 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④主要管理人员 纷纷流失;⑤媒体负面新闻频现;⑥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缺陷 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⑦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重要缺陷 ①未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要求,未按照权限和职责履行;②重要业务和关键领域 的决策未开展风险评估、论证不充分;③未执行公司制度和规章,造成公司经济 损失;④关键岗位人员流失 30%以上;⑤在省级以上媒体出现负面新闻,公司声 誉严重受损;⑥子、分公司未建立恰当的内控制度,管理散乱。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设有“业务及职能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运行效果的自我查核,内部审 计部门独立评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的三道防线的分工与协作的监督机制,一般内控缺陷一经发现采取“即发现、即 整改”的策略,使风险防范于未然或即期整改使其可控,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设有“业务及职能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运行效果的自我查核,内部审 计部门独立评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的三道防线的分工与协作的监督机制,一般内控缺陷一经发现采取“即发现、即 整改”的策略,使风险防范于未然或即期整改使其可控,对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副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张克文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 ─────────┬──────────────────────────────────────────────── 2024-04-18 00:00│皖新传媒(60180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 职责,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组成,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资料提交委员会审核,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等;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讨论、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的说明; (三)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 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资料;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主任。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本细则特别规定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8/601801_20240418_J7G6.pdf ─────────┬──────────────────────────────────────────────── 2024-04-18 00:00│皖新传媒(601801):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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