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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16(浙商银行)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601916 浙商银行 更新日期:2024-04-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08 00:00│浙商银行(601916):关于召开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香港业绩说明会: 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16:00-17:30 召开地点:香港港岛香格里拉酒店 39 层天窗厅 召开方式: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境内业绩说明会: 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15:30-17:30 召开方式:通过现场及网络直播方式召开,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网路演平 台观看本次业绩说明会。 网络直播地址:全景路演(https://rs.p5w.net/) 投资者可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17:00 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有关 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r@czbank.com。本公司将会于 2023 年度境内业绩说明会上在信 息披露允许 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 2024年 3月 2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香港 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com.hk)披露本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度业绩公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本 公司 2023 年年度业绩和经营情况,本公司拟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16:00-17:30 和 202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 )15:30-17:30 召开香港和境内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业绩说明会类型 香港业绩说明会将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境内业绩说明会将通过现场及网络直播方式召开,本公司将针对 2023 年年度业绩和 经营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并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业绩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香港业绩说明会: 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16:00-17:30 召开地点:香港港岛香格里拉酒店 39 层天窗厅 召开方式: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境内业绩说明会: 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15:30-17:30 召开方式:通过现场及网络直播方式召开,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网路演平 台观看本次业绩说明会。 网络直播地址:全景路演(https://rs.p5w.net/) 三、 参加人员 香港业绩说明会公司参会人员: 本公司行长张荣森先生,副行长骆峰先生,行长助理兼首席风险官潘华枫先生,行长助理(拟任)侯波先生以及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等相关人员。 境内业绩说明会公司参会人员: 本公司董事长陆建强先生,行长张荣森先生,副行长骆峰先生,行长助理兼首席风险官潘华枫先生,行长助理(拟任)侯波先生 ,独立董事傅廷美先生以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相关人员。 具体人员以实际出席为准。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香港业绩说明会: 为提高会议效率,敬请有意现场参会的投资者通过电话或电邮的方式预约出席,并请在预约时间内通过电话或电邮等方式将需要 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供给公司。 预约时间:4 月 8 日(9:30—16:00)--9 日(9:30—16:00) 预约电话:86-571-88268966 电子邮箱:ir@czbank.com 境内业绩说明会: (一)投资者可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15:30-17:30 登录上述直播地址在线观看。本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上及时回 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17:00 前将相关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 :ir@czbank.com,投资者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登陆后输入公司代码“601916”或者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对本公司进行提问。本公司将会于境内业绩说明会上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五、 联系人及咨询方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571-88268966 联系邮箱:ir@czbank.com 六、 其他事项 本次境内业绩说明会结束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http://sns.sseinfo.com)查看业绩说明会的相关实录。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8/601916_20240408_WOL3.pdf ─────────┬──────────────────────────────────────────────── 2024-04-04 00:00│浙商银行(601916):中信证券关于浙商银行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 上市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越 联系电话:021-2026 2315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颖 联系电话:021-2026 23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 9 号)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公司”)以人民币 2.02 元/股的价格向原A 股股东配售 4,829,73 9,185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浙商银行 向原 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公司配售股份上市之日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中信证券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督导工 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关于 20 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 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 2023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 了解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5)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 (6)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 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 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4/601916_20240404_MY46.pdf ─────────┬──────────────────────────────────────────────── 2024-03-29 00:00│浙商银行(601916):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浙商银行(601916):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6_20240329_TQRB.pdf ─────────┬──────────────────────────────────────────────── 2024-03-29 00:00│浙商银行(601916):关于浙商银行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 浙商银行(601916):关于浙商银行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6_20240329_XMVE.pdf ─────────┬──────────────────────────────────────────────── 2024-03-29 00:00│浙商银行(601916):2023年度审计报告(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 浙商银行(601916):2023年度审计报告(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6_20240329_KY01.pdf ─────────┬──────────────────────────────────────────────── 2024-03-29 00:00│浙商银行(601916):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浙商银行(601916):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6_20240329_VJ8N.pdf ─────────┬──────────────────────────────────────────────── 2024-03-29 00:00│浙商银行(601916):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 本人施浩,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 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相关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 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 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 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6_20240329_RLBN.pdf ─────────┬──────────────────────────────────────────────── 2024-03-29 00:00│浙商银行(60191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于 2012 年 7 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 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 年 7 月 10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 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 2023年 12月 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 234人,注册会计师 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 过 260 人。 毕马威华振 2022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 4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39 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 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1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 19亿元)。 毕马威华振 2022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80 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 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毕马威华振 2022 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7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 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 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 2%-3%比例 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 270 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 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 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 1945 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 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 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 2019 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 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 Japanese Financial Servi ces Agency (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 2023 年 12 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2,000 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香港相 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乐文,是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李乐文于 1994 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从 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 份。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思杰,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陈思杰于 1996 年开始 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0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 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陈思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份。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睿,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金睿于 2013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 业,201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8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 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金睿近三年签 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婉珊,是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 于 1991 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从 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婉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 告超过 10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 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 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 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和半年报(国内和国际)审阅费 用为人民币 59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 100 万元,费用总计(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为人民币 698 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 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 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 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 2024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 浙商银行 2024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 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 2024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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