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1919 中远海控 更新日期:2024-04-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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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4 00:00│中远海控(601919):H股公告—2024年3月证券变动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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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601919):H股公告—2024年3月证券变动月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4/601919_20240404_17R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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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00:00│中远海控(601919):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第一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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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601919):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第一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3/601919_20240403_IG1J.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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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中远海控(601919):2023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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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601919):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9_20240329_UMG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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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中远海控(601919):2023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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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601919):2023年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9_20240329_S6S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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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中远海控(601919):2023年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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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23年末期利润分派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
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公司 2023 年末期利润分派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控”或
“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公司 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人民币 238.60 亿元,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
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约人民币 186.57亿元。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一致通过,公司 2023 年末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为:
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含税)。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5,957,586,817 股计算,2023 年
末期应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约 36.70 亿元;加上 2023 年中期已向全体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81.96亿元,公司 2023 年
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118.66 亿元,约为公司 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如本公告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为基准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 2023年末期利润分派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 3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 2023年末期利润分派方案,并同意将该
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23 年末期利润分派方案符合中远海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末期利润分派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规范,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业绩、财务资金状况、资本性开支等因素,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 2023 年末期利润分派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9_20240329_GYH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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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中远海控(601919):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建议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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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规范公司风险控制程序,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得以实现,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由本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议事组织,主要负责识别、管理、监督及控制公司的各类风险,
向董事会提供风险分析和决策支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会委
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五条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根据公司的安排,法律与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议案推进落实工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二)复核和检视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及公司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四)指导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及管理方针(包括评估、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包括对公司业务的
风险)的过程),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资源和实施,关注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实施的进度和
可持续发展活动,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五)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审议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控制事项。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重大风险及解决方案、可持续
发展活动以及推进法治建设等相关重要事宜,形成书面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提供以下材料:公司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管理规
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风险分析与评估;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报告;其他相关材料。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形成意见或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可以由任何一名该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后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
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士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及材料。
第十五条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每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书面形式召开的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本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议应当形成完整的书面会议记录,经委员会主席签署后,保存于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
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相应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随时供董事会全体成员查阅。会议记录及会议
资料的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董事会汇报其履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
守则》所列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向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做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2024年3月建议修订稿)》同步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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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中远海控(601919):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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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601919):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松声)。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9_20240329_7FU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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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中远海控(601919):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吴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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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601919):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吴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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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中远海控(601919):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3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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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601919):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3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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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中远海控(60191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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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拟续聘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
年度境内审计师,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为公司2024年度境外审计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拟续聘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月 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 2023年 12 月 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 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
数超过 660人。
信永中和 2022 年度业务收入为 39.3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9.3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8.89亿元。2022年度,信永
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6家,收费总额 4.62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等。公司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 12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和纪律处分 0次。信永中和从业人员中,近 3年没有人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次、监督管理措施 1
2次、自律监管措施 3次和纪律处分 1次,共涉及 35人。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马元兰女士,2005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
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 2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颜凡清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
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7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汝杰女士,2008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
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 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独立复核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信永中和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阅/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158.7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11.30 万元(含税),合
计人民币 1,270.00 万元(含税),与 2023年度相同;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
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罗兵咸永道为2024年度境外审计师
公司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续聘罗兵咸永道为公司2024年度境外审计师,同意罗兵
咸永道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阅/审计费为1,498万元(含税),与2023年度相同。
上述续聘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4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远海控聘任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师的议案》。董事
会审核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及罗兵咸永道在独立客观性、专业技术水平、财务信息披露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以及与公司的沟通效果等
方面均表现良好,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建议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审计师,续聘罗兵咸永道为公司2024年
度境外审计师。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控聘任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师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审计师,续聘罗兵咸永道为公司2024年度境外审计师。
(三)本次续聘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19_20240329_Q5Q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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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中远海控(601919):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建议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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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由本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议事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同时,还负责参照董事的薪酬,拟定公司监事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委员组成,成员多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独立非
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薪酬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半数以
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会委
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五条规定予以补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的对口联络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联系人是人力资源部的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薪酬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付出的时间、在集团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以及其他同类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二)就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以及激励政策(股票增值权等)的事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就绩效评价标准,奖励和惩罚的
主要方案和制度等;(2)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
职务或委任的赔偿)等;(3)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
(4)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5)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此等薪酬政策;(6)制定或
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及(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就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制定并审查公司董事、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执行情况;
(五)参照董事的薪酬,拟定公司监事的薪酬政策和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负责因应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七)审阅及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八)检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
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检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
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九)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
(十)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担当董事会顾问角色,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薪酬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经
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薪酬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会可以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形成书面
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应就其它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或总经理,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交流,必要时可由公司支付
合理的费用以聘请咨询机构,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
序制定此等薪酬政策,形成书面材料;
(二)通过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方针及目标,在本公司范围内检讨相关制度,形成书面修改建议;
(三)召开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四)在董事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建议和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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