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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39(建设银行)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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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1939 建设银行 更新日期:2024-04-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8 00:00│建设银行(601939):董事会会议通告 ─────────┴────────────────────────────────────────────────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939 公告 董事會會議通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本行董事會將於2024年4月29日舉行 會議,以審議及批准本行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個月的業績及其他事宜。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8/601939_20240418_4YHQ.pdf ─────────┬──────────────────────────────────────────────── 2024-04-16 00:00│建设银行(601939):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本行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张金良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 13 名,实际亲自出 席董事 11 名,格雷姆?惠勒董事委托米歇尔?马德兰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梁锦松董事委托米歇尔?马德兰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李建江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项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李建江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独立董事同意聘任李建江先生 担任本行副行长。 本次会议同意聘任李建江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李建江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 件。李建江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需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履职。 李建江先生,1973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2020 年 6 月至 2024年 3 月任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行长;2018 年 5 月至 202 0 年 6 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副行长。1996 年 7 月至 2015 年 4 月,李建江先生先后在国家开发银行电力信贷局、西南信贷局、信贷管理局、吉林分行、规划局等工作。李先生是高级经济师,1 996 年 7 月中国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毕业,获学士学位。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1939_20240416_P9EF.pdf ─────────┬──────────────────────────────────────────────── 2024-04-13 00:00│建设银行(601939):关于汇金公司增持本行股份计划实施情况的公告 ─────────┴────────────────────────────────────────────────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3 年 10月 11 日发布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 持本行股份的公告》。依据该公告,本行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本行股份,并在该次增持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本行股份。 日前,本行接汇金公司通知,截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汇金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行 A 股股份 71,45 0,968 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 0.03%;汇金公司共持有本行股份 142,857,887,595股(其中 A 股 267,392,944 股,H 股 142,590,4 94,651 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 57.14%。汇金公司将继续支持本行长期稳健发展。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1939_20240413_QQ45.pdf ─────────┬──────────────────────────────────────────────── 2024-04-13 00:00│建设银行(601939):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建设银行股份的专项核查意 │见 ─────────┴──────────────────────────────────────────────── 致: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受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其于 2023年 10月 11日起 6个月内 增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管理办法》”)等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 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确认: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 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和印鉴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各文件 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权部门撤销,且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 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 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 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政府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和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作出判断,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增持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 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根 据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1000007109329615的《营业执照》,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汇金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经营范围 接受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国务 院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2,820,862.72万元 营业期限 2003年 12月 16日至长期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号新保利大厦 根据汇金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汇金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汇金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根据建设银行于 2023年 10月 11日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汇金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通知建设银行,其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建设银行 A 股18,379,960股,并拟在 未来 6个月内(自 2023年 10月 11日起算)以自身名义 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建设银行股份。 2024年 4月 11日,汇金公司将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通知了建设银行。截至2024年 4月 10日,汇金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累计增持建设银行 A股股份 71,450,968股,约占建设银行总股本的 0.03%;汇金公司共持有建设银行股份 142,857,887,595股 (其中 A股 267,392,944股,H股 142,590,494,651股),约占建设银行总股本的 57.14%。 三、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或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汇金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在本次增持前,汇金公司持有建设银行股份已超过建设银行已发行总股份 的 30%,且该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时间。汇金公司在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未超过建设银行已发行股份的 2%;同时,本次增 持前汇金公司持有建设银行股份已超过建设银行已发行总股份的 50%,且本次增持不会影响建设银行的上市地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汇金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1日进行了首次增持,并于同日将首次增持的情况通知了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发布了《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该公告披露了汇金公司首次增持的具体情况,并披露汇金公司拟在未来 6个月内 (自 2023年 10月 11日起算)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建设银行股份。2024年 4月 11日,汇金公司将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通 知了建设银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汇金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1939_20240413_9Q6Q.pdf ─────────┬──────────────────────────────────────────────── 2024-04-10 00:00│建设银行(60193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日期时间:2024 年 4月 29日 14:45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年 4月 29 日 至 2024年 4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 类型 全体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集团金融债券年度发行计划的议案 √ 2 关于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议案 √ 3 关于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发行额度的议案 √ (二)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关于本行董事会审议上述有关事项的情况,请参见本行于 2024年 2月2日、2024年 3月 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三) 特别决议议案:1、2、3 (四)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五)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六)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 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投资者需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本行股票的任一股 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同时持有多只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注: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无需由优先股股东审议)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 表),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发布的 H股股东大会通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939 建设银行 2024/4/23 (二)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行聘请的律师。 (四) 本行董事会邀请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符合出席条件的 A 股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二) 符合出席条件的 A 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三) 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建议填妥及签署回执(附件 2),并于 2024年 4 月 19日或之前以专人 、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四) H 股股东的会议登记方法请参见本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通知。 (五)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4月 29日 14:45开始,会议登记时间为 2024年 4月 29日 14:05至 14:45,登记地点为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六、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215533 传真:(8610)66218888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0/601939_20240410_L3F5.pdf ─────────┬──────────────────────────────────────────────── 2024-04-10 00:00│建设银行(60193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建设银行(60193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0/601939_20240410_74V8.pdf ─────────┬──────────────────────────────────────────────── 2024-03-29 00:00│建设银行(601939):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40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2024年7月11日收市后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一、 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经审计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本行 2023 年度财务报告,本行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以本行 2023 年度税后利润人民币 3,237.87 亿元为基数,按 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 323.79 亿元; (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 号),计提一般准备金人民币 529.48 亿元; (三)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 2023 年度税后利润人民币3,326.53 亿元,向全体普通股股东(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收市 后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1,000.04 亿元,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 0.400 元(含税),分红比例 30%; (四)2023 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期间,若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利润分配调整情况。 二、 本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行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三)监事会意见 本行监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 案。 三、 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1939_20240329_4LAY.pdf ─────────┬──────────────────────────────────────────────── 2024-03-29 00:00│建设银行(601939):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北京以现场 会议方式召开。本行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通知。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林鸿监事召集并主持会议。本次 会议应出席监事 5 名,实际亲自出席监事 5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监事会认为本行 2023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二、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 关于 2023 年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 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决议将本项议案提交本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 关于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2023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 关于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23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 关于监事会及其成员 2023 年度履职情况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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