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007 ST花王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1 00:00│ST花王(60300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8 日、2024 年 4 月 9 日、2024 年 4 月 10 日连
续 3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书面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
已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500.00 万元至-13,000.00 万元,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5,000.00 万元至-18,000.00 万元(公告编号:2024-01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 9,798.96 万元。
●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自2023 年 4 月 28 日起将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是否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预重
整能否成功仍存在不确定性,镇江中院决定对公司延长预重整期限,不代表镇江中院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
入重整程序。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根据预重整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8 日、2024 年 4 月 9 日、2024 年 4 月 10 日连续 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近期日常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正常
推进,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截至目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
度报告摘要》《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进展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1
)。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尚在推进中。同时公司向控股股东发函询问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近期未发现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也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除已公告信息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除公司已公开的信息以外,董事会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500.00 万元至-13,000.00 万元,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
5,000.00 万元至-18,000.00 万元(公告编号:2024-012)。
(二)控股股东质押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花王集团所持有的公司 12,874.50 万股均处于被质押且冻结状态,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
股本的 31.64%。花王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告编号 2022-059)。
(三)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的风险提示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达的《决定书》[(2022)苏 11 破申 3 号
],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公告编号 2022-051)。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是否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重整事项尚
未被法院正式受理,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
依法审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要求。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镇江中院决定对公司延长预重整期限,不代表镇江中院
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
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
利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根据预
重整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自2023 年 4 月 28 日起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
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 9,798.96 万元。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
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3007_20240411_5Z3V.pdf
─────────┬────────────────────────────────────────────────
2024-04-11 00:00│ST花王(603007):关于《花王股份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
ST花王(603007):关于《花王股份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3007_20240411_0USV.pdf
─────────┬────────────────────────────────────────────────
2024-04-04 00:00│ST花王(603007):关于预重整进展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公告
─────────┴────────────────────────────────────────────────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花王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
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9,798.96 万元。
2022 年 5 月,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的重整申请已被法 院受理并指定花王集团清算
组担任花王集团管理人,花王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
《关于控股股东被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9)。
花王股份及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已于 2023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
证监罚字【2023】3号),对资金占用相关的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进行了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8)。
二、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
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开展重整的必要前提是依
法合规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或者在重整计划中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结合花王股份实际情况,参照市场成熟案例,具体解决方案如
下:
对于控股股东花王集团对公司约 9,789.96 万元(最终金额以截止花王集团重整受理日公司最终测算为准)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采取在重整计划中对控股股东进行权益调整的方式解决,具体为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时,将应向控股股东花王集团分配股票中的 20,
000,000 股,由重整投资人按照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实施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进行认购,处置所得现金用于专项解决花王股份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如该 20,000,000 股按照当日收盘市价处置所得现金不足以覆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则重整投资人将就差额
部分的解决进行兜底;如该 20,000,000 股按照当日收盘市价处置所得现金超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重整投资人将进行折价认购
,认购金额以 9,798.96 万元为限,确保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预重整投资人金华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良已
就上述事项签署承诺书,承诺将严格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约定,切实履行战略投资人义务,包括按照上述约定及规定,对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兜底解决。
通过实施重整,公司存在的非经营资金占用等历史遗留问题将得以彻底解决,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将会彻底化解,公司的可持续经
营能力和可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及巩固,公司的经营质量将明显提升,从根本上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重整事项尚未被法院正式受理,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
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 划前的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要求。公司预重整能否成
功存在不确定性,镇江中院决定对公司延长预重整期限, 不代表镇江中院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
序。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
及盈利能力;如果重整失败, 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4/603007_20240404_N16R.pdf
─────────┬────────────────────────────────────────────────
2024-04-02 00:00│ST花王(603007):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申请保全金额: 230,000,000 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近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结果及
期限告知书》,因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丹阳支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公
司、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肖国强、邹玉凤、肖姣君的银行存款 230,000,000 元或查封
、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
被申请人 1: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2: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3:肖国强
被申请人 4:邹玉凤
被申请人 5:肖姣君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与农发行丹阳支行签署了《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20,
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9月 23 日。公司由于 2020 年以来受疫情及水灾影响,导致工程量下降,流动资金紧张,通过与农发
行丹阳支行沟通协商后,愿意向质权人农发行丹阳支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于 2021年 9月 23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和《最高额
权利质押合同》,展期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3 日止。为了便于预重整工作的正常推进,公司决定暂不支
付上述应支付给农发行丹阳支行的利息,由于公司尚未履行义务导致本次银行贷款出现了逾期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二、案件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国强、邹玉凤、肖姣君的银行存款 230,000,000 元
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经依法采取 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对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以价款 230,000
,000 元为限,冻结期限两年,自 2024 年 2 月 20 日 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对中信建设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
,以 230,000,000 元为限,冻结期限两年 ,自 2024 年 2 月20 日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财产保全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2、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
》 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
全。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进一步了解财产保全的原因。
3、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2/603007_20240402_1G96.pdf
─────────┬────────────────────────────────────────────────
2024-03-28 00:00│ST花王(603007):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自2023 年 4 月 28 日起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 9,798.96 万元。目前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尚无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存在占用资金无法及时归还的风险。
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尚未得到解决。截至 202
2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及联营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本金余额为 8960.63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末净资产的32.24%;截至 2022 年末,应计利息 838.33 万元。鉴于上述情况,苏亚
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尚未得到解决,公司股票自2023 年 4 月 28 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股票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2021 年度,花王集团已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合计 2,304.09 万元,新增 2021-2022 年度应计利息 594.65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9,798.9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度已归还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资金占用余额
本金 11,006.05 2,045.42 8,960.63
利息 502.35 258.67 838.33
合计 11,508.40 2,304.09 9,798.96
后续公司将继续与控股股东花王集团保持有效沟通并定期发函问询占用资金归还落实进度,敦促其尽快归还并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 9,798.96 万元。2022 年 5 月,控股股
东花王集团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花王集团清算组担任花王集团管理人,花王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
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2022-059。花王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对该笔资金的偿还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花王集团将加快资金回笼
,通过重整程序降低债务,如果重整成功,将有利于该笔资金的偿还,但是目前尚无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存在占用资金无法及时归
还的风险。
目前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期间,公司将按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交易规则》,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8/603007_20240328_8SSO.pdf
─────────┬────────────────────────────────────────────────
2024-03-28 00:00│ST花王(603007):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
─────────┴────────────────────────────────────────────────
2022 年 4 月 28 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花王股份”)债权人王锁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法院下达的《决定书》[(2022)苏 11 破申 3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关
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法院下达的《决定书》[(2022)
苏 11 破申 3 号之一],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与预重整投资人各方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就相关事项各方进行了约定,预重整投资人已向临
时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了 1.6亿元的重整意向金(公告编号:2023-005)。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与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利波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临时管理人签署了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协议>补充协议》,镇江路桥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公司重整投资(公告编号:2023-021)。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苏 11 破申 3 号之二],法院
决定将公司预重整期限延长至 2023年 9 月 30 日(公告编号:2023-033)。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苏 11 破申 3 号之三],经公
司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决定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限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告编号:2023-062)。
一、 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苏 11 破申 3 号之四],经公
司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决定延长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
二、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重整事项尚未被法院正式受理,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
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要求。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
存在不确定性,镇江中院决定对公司延长预重整期限,不代表镇江中院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
及盈利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 条的规定,公
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目前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9.8.1 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按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8/603007_20240328_AS49.pdf
─────────┬────────────────────────────────────────────────
2024-03-20 00:00│ST花王(603007):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仅涉及案件受理费。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结合案件进展情况,经公司财务核算,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度的
净利润、其他应收款、少数股东权益产生影响,对公司资产的影响尚待进一步核实,目前公司年审工作还在进行中,此判决对公司 2
023 年年报的具体影响尚不确定,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年审意见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
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
等存在不确定性。近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一”或“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
023)湘 03行初 46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29 日,韶山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告二”)组织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 PPP 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公司参
与投标并于 2018 年 1 月 19日中标。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与韶山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共同
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韶山市花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与被告二、被
告三共同签订了《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 合同》”)。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原告
二、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了《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 PPP 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中标本项目并签订行政协议后,公司积极履行约定各项义务,项目公司也积极履约,完成了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等工作。由于
韶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严重违约,不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导致《PPP 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目
的已无法实现,行政协议事实上也已无法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9 月 12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5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花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韶山市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2、解除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原韶山市农业局,第三人韶山市城乡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