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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55(台华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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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3055 台华新材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7 00:00│台华新材(603055):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台华新材(603055):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03055_20240427_KA9D.pdf ─────────┬──────────────────────────────────────────────── 2024-04-24 00:00│台华新材(60305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台华新材(60305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4/603055_20240424_75D5.pdf ─────────┬──────────────────────────────────────────────── 2024-04-17 00:00│台华新材(603055):中信证券关于台华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aihua New Material Co., Ltd. 股票代码:603055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人代表:施清岛 成立日期:2001 年 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89,046.0468 万元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办公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 邮政编码:314011 电话号码:0573-83703555 传真号码:0573-83706565 经营范围: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的生产及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 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 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09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采用向发行人在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6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 0元/张,期限6年。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59,374.60万元。该款项由中信证券于2022年1 月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367580525942账户。另扣减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评级费用 等其他发行费用207.4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9,202.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2年1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0006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 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6、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股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 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 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 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存在现金流量差错更正以及未及时披露远期外汇交易的情形,保荐人联合会计师、律师对发行人进行 了专项培训,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敦促上市公司整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尚未转股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7/603055_20240417_DA1F.pdf ─────────┬──────────────────────────────────────────────── 2024-04-16 00:00│台华新材(603055):中信证券关于台华新材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 上市公司: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少杰 联系电话:0571-85783754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旭亮 联系电话:0571-8578375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 万手,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60,000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9,202.55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000 6 号”验资报告。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前次提交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中信证券对台华新 材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 20 23 年度审计报告、关于 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 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出具的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 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 (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6)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 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远期外汇交易的情形,保荐人联合会计师、律师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专项培训,敦促上 市公司整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3055_20240416_F309.pdf ─────────┬──────────────────────────────────────────────── 2024-04-16 00:00│台华新材(603055):中信证券关于台华新材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正在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公司”“上市公司”)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3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何少杰、赵旭亮 (三)现场检查人员 何少杰 (四)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4 月 8 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 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远期外汇交易的情形,保荐人联合会计师、律师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专项培训,敦促上 市公司整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关于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 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进度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 资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与财务人员沟通。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远期外汇交易的情形。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引以为戒,避免此类问题再 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保荐人提供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 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3055_20240416_C6EB.pdf ─────────┬──────────────────────────────────────────────── 2024-04-13 00:00│台华新材(603055):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企业名称: 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控股孙公司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本次为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9 00万元,本次为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嘉华再生(江苏)的担保余 额为 212,900万元(含本次担保),对嘉华尼龙(江苏)的担保余额为 148,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552,000 万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24.04%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4,900万元,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 江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8,000万元,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相关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 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3年 4月 10日、2023年 5月 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 2023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3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亿元,授权 有效期自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4月 11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 2023 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嘉华再生(江苏) 1、名称: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3、注册资本:83,883.49万元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维 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 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 95.37%股权,嘉兴锦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嘉兴锦德”)持有其 2.89%股权,嘉兴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昌”)持有其 1.74%股权,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均为 员工持股平台。 6、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再生(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79,115.92 215,823.95 净资产 48,276.90 70,086.65 2022 年度 2023年度 营业收入 2,067.43 23,753.08 净利润 1,324.40 754.76 (二)嘉华尼龙(江苏) 1、名称: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3、注册资本:62,631.58万元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 产;面料纺织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 95.80%股权,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嘉兴蒲如”)持有其2.52%股权,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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