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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0(川仪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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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3100 川仪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 │公告 ─────────┴──────────────────────────────────────────────── 川仪股份(603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AH7Q.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川仪股份(603100):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XGIP.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 川仪股份(60310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1KWR.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现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披 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7Z4V.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公司章程(2024年3月草案) ─────────┴──────────────────────────────────────────────── 川仪股份(603100):公司章程(2024年3月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19UQ.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 │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 2024年 3 月 13 日,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有权国资监管单位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等程序后方可实施。 根据相关要求,现就本次发行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1P9X.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 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 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 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 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三)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红预案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还债务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项规定处理。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五)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处理方式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 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 )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对该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 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3)公 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施等。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CSK3.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川仪股份(603100):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FCV7.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庆川仪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未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5、《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 制订了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等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 定,公司制定的《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四联集团签订的《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 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 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9、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四联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有权国资监管单位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UCXT.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第一条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3)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行业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5)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文件之一。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最近 3 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以上; (7)公司现任监事; (8)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6)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8)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9)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个人品 德等内容; (2)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 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5)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 按照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必须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PAQ9.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川仪股份(603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4/603100_20240314_559V.pdf ─────────┬──────────────────────────────────────────────── 2024-03-14 00:00│川仪股份(60310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 川仪股份(60310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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