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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21(华培动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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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3121 华培动力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1 00:00│华培动力(60312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 21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4,914,18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8.7143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此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吴怀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冯轲先生出席会议。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怀磊先生、副总经理李燕女士、财务总监吴跃辉先生列 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64,662,566 99.8474 251,618 0.1526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64,662,566 99.8474 251,618 0.1526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64,662,566 99.8474 251,618 0.1526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修改《公司 8,300 3.1933 251,618 96.8067 0 0.0000 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改《董事 8,300 3.1933 251,618 96.8067 0 0.0000 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3 关于修改《独立 8,300 3.1933 251,618 96.8067 0 0.0000 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第 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 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上述第 1、2、3 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的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茹秋乐、赵伯晓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3121_20240411_UAVO.pdf ─────────┬──────────────────────────────────────────────── 2024-04-11 00:00│华培动力(603121):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培数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华培动力(603121):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培数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3121_20240411_MODE.pdf ─────────┬──────────────────────────────────────────────── 2024-04-04 00:00│华培动力(60312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华培动力(60312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4/603121_20240404_YOLU.pdf ─────────┬──────────────────────────────────────────────── 2024-03-26 00:00│华培动力(60312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 华培动力(60312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6/603121_20240326_6JCB.pdf ─────────┬──────────────────────────────────────────────── 2024-03-26 00:00│华培动力(603121):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3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 2 023年 8月 1 日颁布并于同年 9月 4日生效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因此,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冯轲先生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龚宇烈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与杨 川先生(主任委员)、唐晓峰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龚宇烈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6/603121_20240326_V8R4.pdf ─────────┬──────────────────────────────────────────────── 2024-03-26 00:00│华培动力(6031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改) ─────────┴────────────────────────────────────────────────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华 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 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 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全体委 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6/603121_20240326_SQX4.pdf ─────────┬──────────────────────────────────────────────── 2024-03-26 00:00│华培动力(60312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改) ─────────┴────────────────────────────────────────────────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与 风险控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 于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 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 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主任委员由 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并提出相关意见;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每季度向董事 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行使前款第(二)(三)项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 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其他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全体委员。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召开前,委员 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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