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238 诺邦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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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00:00│诺邦股份(603238):2023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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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经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85,000 万元至 195,000万
元,与上年同期相
比,将增加 26,057.68万元至 36,057.68 万元,同比增长 16.39%至
22.69%。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700万元至 8,4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3,927.50 万元至4,627.50万元,同比增长 104.11%至 122.66%。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700万元至 7,4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
将增加 4,234.95 万元至 4,934.95万元,同比增长 171.80%至 200.20%。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 1月 1 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85,000万元至 195,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26,057.68 万元至
36,057.68 万元,同比增长16.39%至 22.69%。
2、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700万元至 8,4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3,92
7.50万元至 4,627.50 万元,同比增长 104.11%至 122.66%。
3、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700 万元至 7,400 万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4,234.95万元至 4,934.95 万元,同比增长 171.80%至 200.20%。
(三)公司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营业收入:158,942.32万元。
(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72.5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465.05 万元。
(三)每股收益:0.21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在“内贸稳基础、外贸拓疆土”的营销思想指导下,积极把握湿法产品需求暴增带来的市场机遇,湿法订单持续
饱满,同时紧紧依托公司核心产品散立冲并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成功达到并超过美国 IWSFG可冲散标准,保持了产品技术在业内的领
先水平,并巩固了大客户大订单。此外,公司广开原材料供货渠道,与上游优质原料供应商签订独家战略合作协议,内部推进多个节
能降耗举措,降本取得实质性成果。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1-24/603238_20240124_NO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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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00:00│诺邦股份(603238):关于公司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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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333002790,发证日期 2023年 12月 8日,证书有效期三年。
本次认定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起连续三年(即 2023 年至 2025 年)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1-13/603238_20240113_G2O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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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00:00│诺邦股份(603238):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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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 12月 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昌达路 8 号公司 1 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3,869,58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9.7821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任建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朱力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张长春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23,869,5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23,869,5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23,869,5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23,869,5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23,869,5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6、 《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6.01 《关于选举董静 123,869,585 100.0000 是
女士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11,248,0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工作制度>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 11,248,0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11,248,0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 11,248,0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管理办法>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 11,248,08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制度>的议案》
6.01 《选举董静女士为公司 11,248,085 100.0000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6《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共 1项子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董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梁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13/603238_20231213_3L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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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00:00│诺邦股份(60323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诺邦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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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分别在《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昌达路 8 号公司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贵公司董事长任建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
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0人,代表股份123,869,58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82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
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23,869,5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3,869,5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3,869,5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23,869,5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同意123,869,5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董静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23,869,5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0000%;董静女士当选为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二)项及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
(一)项、第(四)项至第(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六)项议案采取
累积投票制,董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13/603238_20231213_WRB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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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00:00│诺邦股份(603238):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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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邦股份(603238):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05/603238_20231205_41O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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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00:00│诺邦股份(603238):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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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
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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