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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9(东珠生态)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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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3359 东珠生态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2 00:00│东珠生态(603359):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通海县杞麓湖大新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EPC)》,合同暂估价为: ¥4,556.11 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伍拾陆万壹仟壹佰元整)。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及 1 月 25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2024-003)。 近日,经公司所属联合体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友好协商,签署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通海县杞麓湖大新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EPC)。 2、发包人(甲方):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 3、承包人(乙方):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4、工程概况: (1)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约 5,320.61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359.16 万元(其中:大新河河道治理工程:513.5 3 万元;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工程:3,845.63 万元),其他费用 567.33 万元,预备费用 394.12 万元。项目为 EPC 工程总承包,主 要建设内容是通海县杞麓湖大新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杞麓湖大新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修复,工程包括大新河河道治理工程 ,古城、大新、云龙三个村委会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两个子工程。主要工程有:(一)大新河河道治理工程:治理段全长 7.93 公 里。起点为上普塘营东侧,终点为独房子村西侧。修复重建 2.25 公里护岸。清理 7.93 公里河段的污染底泥,清淤工程量 1.9 万 立方米。(二)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收集杨广镇下辖的 3 个村委会(云龙村委会、古城村委会、大新村委会),17 个自然村的 污水。新建 DN200-DN400 的HDPE 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34 公里。新建 DN300-DN500II 级钢筋混凝土管 16公里。新建附属配套设施 塑料检查井 1918 座,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693 座; (2)工程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杞麓湖流域内杨广镇下辖的 3 个村委会(云龙村委会、古城村委会、大新村委会); (3)合同暂估价:¥4,556.11 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伍拾陆万壹仟壹佰元整);①工程勘察设计费(含税):¥196.95 万元( 大写:壹佰玖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勘察设计费最终以本项目审计单位审定价为基数计算,结算价格优惠下浮15.5%,最终实际费用 参照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文),结合乙方下浮率进行结算,下浮率不得调整; ②施工费(含税):¥4,359.16 万元(大写:肆仟叁佰伍拾玖万壹仟陆佰元整)在甲方确定的全过程跟踪造价咨询单位确定的 招标控制价基础上总价下浮动2.93%,最终以工程实际结算为准; ③上述工程勘察设计最终费用和工程施工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和决算为准。 (4)工期总日历天数:360 天(含勘察设计工期 90 日历天、施工工期 270日历天)。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发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相关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 (3)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承包人试验和检验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整改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监理人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 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逾期竣工(含勘察、设计、施工)的,每逾期一天按照人民币8000元的标准计罚逾期竣工违约金(上不封顶);给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质量(含勘察、设计、施工)不符合要求或规定的,按照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总价格的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3)承包人未完成工作或者完成工作不符合约定的,除了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外,发包人还有权另行组织其 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含勘察、设计),对于承包人已完工部分不再计算款项给承包人,直接归入新进场队伍的成果,因此造成的损 失、责任、纠纷及后果等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及新进场队伍无关; (4)承包人违约的,除了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外,发包人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清退承包人 离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已支付的款项应当全额退还给发包人),因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赔偿; (5)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制作或者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资料(含设计图)、安装资料(含安装图、布置图等)、报告、资料 、文件以及其他所有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所取得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保证上述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资料文件等均不存在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任何情形,否则由发包人负责解决并 承担全部责任,没出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除了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外,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应当与上述违约责任合并累加执行。 承包人各成员单位对其他成员单位出现的违约责任共同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15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 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 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当自行离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产值不再计算任何价款给承包人,无偿归属于发包人 ;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 约金及赔偿损失;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及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 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同时发包人还有权无偿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 解决不成、不愿提请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意见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五、备查文件 1、《通海县杞麓湖大新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EPC)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2/603359_20240312_SARC.pdf ─────────┬──────────────────────────────────────────────── 2024-03-05 00:00│东珠生态(603359):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九里河区域生态轴提升整治项目(一期)三标段施工标段》,合同价为:¥23,174,353.38 元(大写:贰仟叁佰壹拾柒万肆仟 叁佰伍拾叁元叁角捌分)。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及 2 月 6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2024-006)。 近日,经公司与无锡翠屏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九里河区域生态轴提升整治项目(一期)三标段施工标段。 2、发包人:无锡翠屏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3、承包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4、工程概况: (1)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原有绿化的清除、新增绿栽植、垃圾清运、园路的铺设、台阶、座凳、挡土墙 、廊架、毛石驳岸、防护栏杆、混凝土挡墙等内容; (2)工程地点:无锡市商务区(度假区)九里河 (山河路-春风路)沿线绿地; (3)签约合同价:贰仟叁佰壹拾柒万肆仟叁佰伍拾叁元叁角捌分 (¥23,174,353.38 元); (4)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5)合同期限:27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发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程款超过约定时间 3 个月不能支付并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程停 工,发包人承担因停工产生的直接损失。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3)发包人违反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 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结算报告后 90 日内未开始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则从第 91 天起承担违 约责任,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误期违约金: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中标价的万分之八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误期违约金上限为合同 价的10%),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质量违约金:承包人质量达不到投标承诺质量等级的,必须自费进行返工至发包人接受的质量等级为止,同时必须承担质 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承包人中标价的5%作为违约金。质量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合格标准的除上述违约金外,并赔偿由于工程不合格 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返工并使工程逾期完成的,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并赔偿发包人由工程逾期交付发生的损失; (3)不允许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 吊销资质证书;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4)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后的7天内,未能遵 守这类指示,则发包人可雇佣其他人来进行必须实施的任何有关工作,因此而产生的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核证的所有费用,由发包 人从承包人处作为债务追回,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由于承包人违约或不遵守指示而导致雇佣第三方来执行工程,发 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在与第三方合同中列明的该部分工程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作为对发包人增加工作的赔偿,由发包人作为欠款 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5)由于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到位或保护不当,造成现场或临近建 筑物、构筑物停电、停水、停气等情况发生或树木损坏,将由承包人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所有责任; (6)承包人必须服从无锡锡东新城商务区和发包人的各项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违约或不遵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的,每违约一次,发包人可视情节,要求承包人向发 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二)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五、备查文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5/603359_20240305_G4BP.pdf ─────────┬──────────────────────────────────────────────── 2024-02-06 00:00│东珠生态(603359):关于签署《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合同》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履行期限:合作期限 21 年,其中申报期为 1 年,开发期 20 年。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若合同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实施项目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 1、目前项目受政策、市场等多方因素影响,推进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项目预估量受到自然灾害( 如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导致面积减少,碳汇量也会随之减少。 2、本项目碳汇产生量根据市场历史开发案例作为测算依据,实际项目中产生碳汇量可能受气候、地形、生物等因素的影响,可 能不及预期。 3、本次合作项目期限较长,如碳汇市场交易价格走低、市场竞争加剧等,可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按照森林经营方法 学开发的项目,因资金、政策等因素影响,森林抚育、补植补造、施肥、林木病虫害防治等措施未到位,可能导致可产生的碳汇量不 及预期。 4、公司预计该项目整体收益对公司影响较小,何时实现收益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一、审议程序情况 近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生态”或“乙方”)与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温 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合同》,该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已按《公司章程》及公司程序进行了评审和决策 ,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将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地约 92.5 万亩(最终以实际签发为准)授权东珠生态负责林业碳汇项目开发。 三、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乙方: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形式 1.鉴于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作为铁岭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牵头单位,甲方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定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由甲方指定单位铁岭市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合资公 司,由乙方进行合作范围内的碳汇开发。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由申报期和开发期构成:申报期为 1 年,开发期 20 年,即合作期限共计为 21 年。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3 个月之内,负责及时提供符合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有效资料。(林权认定以林权证或不动产登 记证为准;无林权证的,以能证明林权的合法资料为准;有权属纠纷或其他争议的不予列入;已同其他公司或个人签订林业碳汇开发 协议的不予列入)。 2.甲方对该林地的种植、经营及管理享有自主权,林地本身除林业碳汇资产以外的权益,仍由甲方及相关权利人享有,并负责相 关权利人资产收益分配及处理事宜。 3.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做好与本项目开发相关的工作,甲方成立高效统一的项目协调工作组,由甲方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乙 方办理相关手续。 4.甲方负责落实和明确林权所有人在合作期间对项目范围内现有林地资源的正常维护和管理,可按原造林计划或林场经营方案进 行合法的砍伐和种植。 5.甲方的义务通过合资公司中的铁岭市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实现。 2、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资公司实现,在合资公司中乙方承担下列权利和义务,具体详见《合资公司合作协议》。 1.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在国家自愿减排量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者其他机构指定的系统开设登记簿账户;每个监测期的林 业碳汇资产注册至合资公司的登记簿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分配林业碳汇收益。 2.乙方负责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及相关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考察、项目可行性评估与前期设计、PDD 文件编制审查、项目 审定、项目注册、项目监测、减排量核准、碳汇指标核证签发销售等,并承担项目开发不成功时乙方自身投入的资金和风险,保证林 业碳汇项目按国家自愿减排标准实施,并产生预期的碳汇量。 3.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本协议项下形成的林业碳汇减排量指标对外销售,合资方按照未来实时价格自主决定销售模式及销售量; 同时乙方有优先保证甲方收益的义务。乙方完成碳汇减排量指标签发后,应于 12 个月内完成销售,并按约定比例在 15 个工作日内 向合资公司账户分配收益。 4.乙方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碳汇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减排指标的签发和销售数据。 5.林业碳汇开发追溯期按最新国家碳汇开发标准及政策为准,追溯期收益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6.乙方组织专业团队具体对接铁岭相关部门,负责林业碳汇资源资料收集、整理,准备申报材料等,负责铁岭市碳汇开发全过程 服务。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 元,并赔偿给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协议中任何一方均不承担因未来碳汇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项目收益亏损风险。 3.如果双方均履行了各自责任而林业碳汇项目两年内仍未开发成功,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甲方、乙方均 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补偿责任。 4.甲方应按与相关权利人约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外,如因甲方原因未支付相关权利人收益引发的纠纷及责 任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如乙方完成碳汇减排量指标签发后,未于 12 个月内完成销售,或未按约定比例向甲方指定单 位分配收益,造成相关权利人因无法取得收益而上访或引发其他纠纷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赔偿损失 。 5.本项目申报成功后,对林业碳汇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如因国家、地方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或本地企业自身经营需要确需占用 林地的,可以按实相应扣减碳资产及重新调整最低开发量,协议各方按协议约定比例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扣减。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目前项目受政策、市场等多方因素影响,推进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项目预估量受到自然灾害 (如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导致面积减少,碳汇量也会随之减少。 (二)本项目碳汇产生量根据市场历史开发案例作为测算依据,实际项目中产生碳汇量可能受气候、地形、生物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不及预期。 (三)本次合作项目期限较长,如碳汇市场交易价格走低、市场竞争加剧等,可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按照森林经营方 法学开发的项目,因资金、政策等因素影响,森林抚育、补植补造、施肥、林木病虫害防治等措施未到位,可能导致可产生的碳汇量 不及预期。 (四)公司预计该项目整体收益对公司影响较小,何时实现收益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合作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06/603359_20240206_AV1J.pdf ─────────┬──────────────────────────────────────────────── 2024-02-06 00:00│东珠生态(603359):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对外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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