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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79(三美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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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3379 三美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02 00:00│三美股份(60337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截至 2024年 3月末,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15,2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2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33.58 元/股,最低价为 32.48 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502,003.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截至 202 4 年 3 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0~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7.65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 起 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1月 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 2024 年 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披 露的《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2024年 3月,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截至 2024年 3月末,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1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25%, 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33.58 元/股,最低价为 32.48 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502,003.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2/603379_20240402_NJ03.pdf ─────────┬──────────────────────────────────────────────── 2024-03-25 00:00│三美股份(603379):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 3月 18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 事 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淇翔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及 2024年 3月 25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的《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及 2024年 3月 25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的《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 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制度(2024年 3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5/603379_20240325_IWJH.pdf ─────────┬──────────────────────────────────────────────── 2024-03-25 00:00│三美股份(603379):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3 月 18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监事会主席陈侃主持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及 2024 年 3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的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意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份额解锁条件成就,本次解锁比例为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解锁数量为 197.4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符合《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及 2024 年 3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的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为公司 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拟购买金额、授权期限、产品类型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5/603379_20240325_19A7.pdf ─────────┬──────────────────────────────────────────────── 2024-03-25 00:00│三美股份(603379):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1月 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年 1 月 26 日召开 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 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月 11日、2022年 1月 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2年 3月 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658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2年3 月 25 日全部非交易过户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持 有公司股份 6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 公司于 2023年 4月 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 个锁定期已于 2023年 3月 24日届满,解锁后,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择机处置此次解锁的权益。 公司于 2024年 3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 个锁定期届满日为 2024年 3月 24日,解锁后,将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择机处置本次解锁的权益。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 3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 司公告标的股票全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30%、30%、 40%。 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期内公司所处行业周期波动的不确定性及相关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的差异性等实际情况,为保证激励 的可实现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未设置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将着重加强对持有人个人的考核,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激励与约 束相平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持有人每一考核期的绩效考核分数(S),确定对应解锁时点持有人可分配权益 的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S≥90) (80≤S<90) (70≤S<80) (60≤S<70) (S<60) 分配系数 100% 100% 60% 0 0 注:持有人当期可分配权益=持有人当期已解锁权益×分配系数;持有人当期已解锁权益包括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股票中当期 解锁的股票,及该解锁股票对应的分红等权益。 考核期内,持有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对应解锁时点已解锁的权益可全部分配;持有人考核结果为“合格”或“ 待改进”的,对应解锁时点已解锁的权益按照分配系数分配,未分配部分将按照《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中的具体安排进行处置;持有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应解锁时点已解锁的权益不向持有人分配。 因持有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待改进”或“不合格”而最终未获分配的股票和相关权益不再由持有人享有,并由管理委员会 按照持有人原始认购成本收回对应的份额。 综上,本次解锁比例为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解锁数量为 197.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考核期的考核结果、市场情况、窗口期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出售公司股票并进行权益分配。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份额解锁条件成就,本次解锁比例为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解锁数量为 197.4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符合《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5/603379_20240325_REOP.pdf ─────────┬──────────────────────────────────────────────── 2024-03-25 00:00│三美股份(60337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四)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 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有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 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若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 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谈判后对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意见予以记录 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 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加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并就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s ─────────┬──────────────────────────────────────────────── 2024-03-25 00:00│三美股份(603379):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三美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美股份”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三美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7 号)核准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733,761 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32.43 元,募集资金总额 1 93,716.5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81,289.60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21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符 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 号 额 金额 1 江苏三美 2 万吨 1,1,1,2-四氟乙烷改扩 14,393.00 9,619.50 建及分装项目 2 浙江三美 5,000 吨/年聚全氟乙丙烯及 27,682.70 9,483.42 5,000 吨/年聚偏氟乙烯项目 3 福建东莹 6,000 吨/年六氟磷酸锂及 100 20,189.90 9,681.52 吨/年高纯五氟化磷项目 4 三美股份供热系统改造项目 14,224.00 7,731.70 5 三美股份环保整体提升项目 5,000.00 596.84 序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 号 额 金额 6 三美股份研发与检测中心项目 15,000.00 2,008.90 7 三美品牌建设及市场推广项目 4,800.00 3,347.43 8 偿还银行贷款 70,000.00 70,000.00 9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181,289.60 122,469.32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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