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398 沐邦高科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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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沐邦高科(60339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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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4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 1099 号 6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9,645,14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0.8502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志远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韬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投资 16GW N 型高效单晶硅棒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19,645,14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比例
(%) 数 (%) (%)
1 关 于 投 资 38,6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16GW N 型高
效单晶硅棒项
目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斐玥、魏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9/603398_20240409_CKV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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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沐邦高科(603398):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沐邦高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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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 14:30 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审议表决未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相关公告;2.
查验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文件并见证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2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月 8 日下午 14:30 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廖志远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
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册;5.现场见证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9,606,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0.840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9,645,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0.850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现场或线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线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现
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
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投资 16GW N 型高效单晶硅棒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9,645,14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
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9/603398_20240409_X0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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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4 00:00│沐邦高科(603398):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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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9 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西沐邦”)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
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公司于近日通过银行查询确认,获悉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主要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情况
因广西沐邦与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大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广西沐邦部分银行账户因南京大全申请财产
保全措施被冻结。2024 年 4月 1 日,南京大全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已经法院裁定准许。
本次主要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目前账户状态
广西沐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0305301040020152 基本账户 解除冻结
公司梧州分行
广西沐邦 桂林银行梧州灏景支行 660000019316700013 一般户 解除冻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二、本次主要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公司账户资金被冻结期间,公司的日常经营未受到重大影响。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已恢复正常使用。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4/603398_20240404_ODX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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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00:00│沐邦高科(60339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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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邦高科(60339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7/603398_20240327_V8O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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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沐邦高科(603398):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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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九江街 1099 号 6 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廖志远先生召集并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 16GW N 型高效单晶硅棒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3/603398_20240323_QDZ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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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沐邦高科(603398):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及前期重大项目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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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邦高科(603398):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及前期重大项目进展的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3/603398_20240323_GK1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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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沐邦高科(603398):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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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 4月 8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 1099 号 6 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年 4月 8日
至 2024年 4月 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投资 16GW N 型高效单晶硅棒项目的议案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ee.com.cn)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
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
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
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
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3398 沐邦高科 2024/4/1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
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二)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
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三)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 2024 年 4 月5 日 17:00 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四)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五)登记时间:2024 年 4 月 5 日 9:00-17:00
六、 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 1099 号 6 楼
联系人:张明骏、段本利
电话:0791-83860220
传真:0791-838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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