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607 京华激光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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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00:00│京华激光(60360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休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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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袁坚峰先生、副总经理戚奇凡先生的
书面辞职报告,因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袁坚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戚奇凡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袁坚峰先生、戚奇凡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袁坚峰先生、戚奇
凡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袁坚峰先生、戚奇凡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进行妥善交接,其退休离任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袁坚峰先生、戚奇凡先生在任职
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袁坚峰先生、戚奇凡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
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7/603607_20240327_OF0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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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00:00│京华激光(603607):关于更换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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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年 4月26日、2023年 5月 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京华激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编号:2023-008)。
近日,公司收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委派金刚锋(项目合伙人)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因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工作调整,现委派杨建平接替金刚锋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继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本次变更
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建平(项目合伙人)、周燕波,质量控制复核人为章归鸿。
二、本次新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简历及诚信和独立性情况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杨建平,199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00年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家数为 7家。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杨建平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管措施。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1 杨建平 2024年 1月 2日 行政监管措施 浙江证监局 对其买卖本部门审计客户
股票的问题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管措施
(三)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8/603607_20240228_W9J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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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00:00│京华激光(603607):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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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科技”)于
近日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333009932
,发证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有效期为三年;全资子公司珠海市瑞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明科技”)于近日收到广东省科
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344002218,发证日期为2023
年12月28日,有效期为三年。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对高新
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京华科技、瑞明科技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后连续三年内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即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影响公司此前发布的财务数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8/603607_20240228_WLV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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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00:00│京华激光(603607):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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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冯一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083,94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董事兼副总经理袁坚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54,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监事张建芬女士持有公
司股份 544,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
的股份。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6月 15日披露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公司副
总经理冯一红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770,000股公司股票,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3%;董事兼副
总经理袁坚峰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600,000股公司股票,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34%;监事张建
芬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30,000股公司股票,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7%。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期限已届满,冯一红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37%;袁坚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8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张建芬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冯一红 董事、监事、 3,083,942 1.73% IPO前取得:1,573,440股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1,510,502股
袁坚峰 董事、监事、 2,854,172 1.60% IPO前取得:1,257,500股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1,596,672股
张建芬 董事、监事、 544,416 0.30% IPO前取得:189,600股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354,816股
注:浙江兴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6,456,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63%。其中董事兼副总经理
袁坚峰先生持有浙江兴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6170%的股份,故袁坚峰先生除上述表格直接持股数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558,56
1 股,合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5.27%。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股东名 减持数 减持比 减持期间 减持 减持价格区 减持总金 减持完成 当前持股 当前持股
称 量 例 方 间 额 情况 数量(股 比
(股) 式 (元/股) (元) ) 例
冯一红 660,000 0.37% 2023/7/11 集中 14.53-21.1 13,112,70 未完成: 2,423,942 1.36%
~ 竞 9 0 110,000
2023/9/14 价交 股
易
袁坚峰 486,900 0.27% 2023/9/14 集中 21.97-21.9 10,695,19 未完成: 2,367,272 1.33%
~ 竞 7 3 113,100
2023/9/14 价交 股
易
张建芬 130,000 0.07% 2023/7/11 集中 14.51-21.9 2,326,876 已完成 414,416 0.23%
~ 竞 7
2023/9/14 价交
易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1-10/603607_20240110_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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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00:00│京华激光(603607):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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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 12月 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山路 89号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3,887,33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8.1947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孙建成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孙晓东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03,887,33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03,887,33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03,887,33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03,887,33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03,887,33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03,887,33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5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4,816,896 100. 0 0.00 0 0.00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0000 00 00
6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4,816,896 100. 0 0.00 0 0.00
信额度的议案 0000 00 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灵芝、张子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30/603607_20231230_HU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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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00:00│京华激光(60360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华激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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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
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 10 点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山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孙建成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3 年 12 月 29 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887,33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8.194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名,均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下午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3,887,3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194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16,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98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8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8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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