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610 麒盛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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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麒盛科技(603610):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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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4月 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名,实到独立董事 3名。全体独立董事会前一致推举独立董事周易为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1)公司 2023 年度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交易时的定价公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对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3)相关关联交易
按市场方式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
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周易 张诚 李荣华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3610_20240419_G1V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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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麒盛科技(603610):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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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603610):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3610_20240419_WNI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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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麒盛科技(603610):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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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603610):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3610_20240419_OGT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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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麒盛科技(603610):202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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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603610):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3610_20240419_X5M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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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麒盛科技(603610):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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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
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系监事会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
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送书面会议
通知于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经济情况。在通讯
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
当只写明书面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会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
务活动经费,按照公司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3610_20240419_1GM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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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麒盛科技(603610):关于麒盛科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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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603610):关于麒盛科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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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麒盛科技(603610):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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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
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3 年 12 月,2011 年 7 月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总部位于杭州,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号。
(二)人员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国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238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2,2
72人,其中 83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三)业务规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3 年度收入总额为 34.83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0.9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8.40 亿元。2
023 年末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675 家,审计收费总额 6.63 亿元,客户主要集中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采矿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
,综合等多个行业。与公司同行业(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13家。
(四)执业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
措施 14次、自律监管措施 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 35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13 人次、纪律处分 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 50 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一)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
项目合伙人:钱仲先,2003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3 年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2021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年度,签署贵航股份、本公司、福斯特、道明光学、公牛集团等上市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报告;2022 年度,签署公牛集团、贵航股份、福斯特、道明光学等上市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复核华康股份、景业智能、正
川股份等上市公司 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签署贵航股份、福斯特、道明光学等上市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复核科林环
保、正川股份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宪彬,201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 年开始在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2019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2年度,签署本公司 2022年度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陈亚萍,199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1996 年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2023 年,复核本公司、宏达高科、江苏雷利、恒丰纸业等上市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复核公司、星环信息、
江苏雷利等上市公司 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复核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雷利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审计报告。
前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质量管理水平
1、项目咨询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专业技术部及时咨询,按时解决公司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
2、意见分歧解决
天健会计师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或专业技术部成员之间存在未解决的专业意见
分歧时,需要咨询专业技术部负责人。在专业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
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独立项目质量复核以及专业技术
复核。
4、项目质量检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质控部门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整改和运行承担责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活动包括
:质量管理关键控制点的测试;对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已完成项目的检查;根据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对事务所和个人进行独立性测试;
其他监控活动。确保项目组在报告签署之前已经按照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充分、恰当地执行审计程序。
5、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相关
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等八个组成要素方面都制定了相
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和政策构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完整、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该质量管理体系,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在近一年的审计过程中没有识别出质量管理缺陷。
综上,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审计工作方案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
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产减值、合并报表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预审、终审等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合
理有序的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
(四)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
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
、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五)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 2023 年年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
金 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 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
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3610_20240419_VK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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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麒盛科技(603610):广发证券关于麒盛科技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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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盛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麒盛科技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专户存储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90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用网下配售与网上定价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583,2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44.
66 元,共计募集资金 1,678,465,712.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63,300,000.00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615,165,712.0
0 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信息披露费用、股份登记费
用、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审计费、
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8,983,332.69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596,182,379
.3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52 号)
。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59,618.2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B1 110,403.27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6,027.96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22,157.29
利息收入净额 C2 1,616.98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D1=B1+C1 132,560.56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7,644.9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34,702.6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34,702.62
差异 G=E-F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分别与招商银行嘉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与宁波银行
嘉兴分行,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司更
换保荐机构,2023 年 11月 23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
洲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
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 2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招商银行 571912366410105 17,921,239.27
嘉兴银行 8018805888888 329,104,976.38
宁波银行 89010122888889168 于 2022 年 3 月注销
工商银行 1204068029200072560 于 2020 年 1 月注销
合 计 347,026,215.65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此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此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 2023 年 4 月 22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麒盛科
技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和 2023 年 5 月 16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麒盛科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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