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619 中曼石油 更新日期:2024-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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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00:00│中曼石油(603619):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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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昆仑”)
本次为四川昆仑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 1,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公司为四川
昆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80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积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四川昆仑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 1,000 万
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已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和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
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白云路 39 号(工业东区)
3、法人代表:陈克利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5、与公司关系:四川昆仑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四川昆仑资产总额 36,295.49万元,负债总额 25,725.68万元,净资产 10,569.80 万元,2022 年实
现营业收入 26,596.49 万元,净利润 981.9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四川昆仑资产总额 60,032.76 万元,负债总额 47,841.82万元,净资产 12,190.94 万元,2023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30,909.89 万元,净利润1,392.3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债务人: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1,000 万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
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
、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签署日期:2024 年 4 月 19 日
四、累计担保数额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36,082.51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74%,担保对象
均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0/603619_20240420_E6Z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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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中曼石油(60361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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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控股”)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 86,369,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59%。本次解质押后,中曼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 50,573,574 股,
占其持股数量的 58.55%;
控股股东中曼控股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50,573,574 股,占其持股比例的58.55%;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
为 66,973,574 股,占其持股比例的 45.98%。
一、 本次股份解质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接到中曼控股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公司6,196,602 股质押股份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办理了解
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股份被解质押情况
股东名称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解质股份 6,196,602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7.17%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5%
解质押时间 2024 年 4 月 12 日
持股数量 86,369,800 股
持股比例 21.59%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 50,573,574 股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58.55%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2.64%
2.中曼控股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暂无明确的后续质押计划,如后续用于质押,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曼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朱逢学、李玉池、上海共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兴投资”)、上
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荣投资”)、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远投资”)累计质押股份
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质 本次解质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例 押 押 持股份 司 已质押 已质押 未质押 未质押股
前累计质 后累计质 比例 总股 股 股 股 份中冻结
押 押 本 份中限 份中冻 份中限 股份数量
数量 数量 比例 售 结 售
股份数 股份数 股份数
量 量 量
中曼控 86,369,80 21.59% 56,770,17 50,573,57 58.55% 12.64 0 0 0 2,945,58
股 0 6 4 % 3
朱逢学 34,163,39 8.54% 0 0 0.00% 0.00% 0 0 0 0
8
李玉池 7,878,460 1.97% 7,800,000 7,800,000 99.00% 1.95% 0 0 0 0
共兴投 4,500,017 1.13% 4,500,000 4,500,000 100.00 1.12% 0 0 0 0
资 %
共荣投 8,246,811 2.06% 4,100,000 4,100,000 49.72% 1.02% 0 0 0 0
资
共远投 4,485,730 1.12% 0 0 0.00% 0.00% 0 0 0 0
资
合计 145,644,2 36.41% 73,170,17 66,973,57 45.98% 16.74 0 0 0 2,945,58
16 6 4 % 3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变动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3619_20240416_3QG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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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中曼石油(603619):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曼石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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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
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
-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
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
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
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6.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3月 16日公告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4月 1 日上午 10: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 39
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
联网投票系统”,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4年 4月 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4月 1日 9:15-15:
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春第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5,916,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的 36.835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年 3月 25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
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3、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经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年 3月 25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00,1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为 3,872,800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96,127,300股。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
行清点。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统计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2/603619_20240402_7XJ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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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中曼石油(60361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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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 399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5,916,39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6.8357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春第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4 人,董事陈庆军、李世光、独立董事杜君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石明鑫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2,496,494 97.6562 2,959,900 2.0284 460,000 0.3154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2,496,494 97.6562 2,959,900 2.0284 460,000 0.3154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延长公 21,963,296 86.5269 2,959,900 11.6608 460,000 1.8123
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 21,963,296 86.5269 2,959,900 11.6608 460,000 1.8123
东大会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冯诚、王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2/603619_20240402_J86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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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中曼石油(60361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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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
人民币 27.57 元/股(含),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
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 年 3 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4%,购买的最高价为 22.14
元/股、最低价为 20.76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3,188,954.86 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2,840,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1%,购买的最高价为 22.14 元/股
、最低价为 16.29 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 50,759,444.08 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后续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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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00:00│中曼石油(60361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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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钻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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