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657 春光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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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春光科技(603657):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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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603657):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3657_20240425_SZ6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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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春光科技(60365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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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22 日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
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股价短期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提交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
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公司郑重提醒广
大投资者,公司有关对外披露信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
相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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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春光科技(60365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春光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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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60365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春光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回函。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3657_20240425_QX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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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00:00│春光科技(603657):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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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要求,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杨晋涛、张忠华、周国华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杨晋涛、张忠华、周国华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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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00:00│春光科技(60365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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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必要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经出席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独立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投反对或弃权票的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0/603657_20240420_PZ7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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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00:00│春光科技(60365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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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
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
释16号”)的规定,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7号,解释17号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
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6号,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解释17 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及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的内容。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规定的内容,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
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
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2022年 12月 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 143,214.98
递延所得税负债
未分配利润 79,202.20
少数股东权益 64,012.78
2022年度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 -121,815.55
2、公司自 2023 年起执行解释 17 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的内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
响。
上述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变更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财政部要求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春光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0/603657_20240420_QXY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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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00:00│春光科技(603657):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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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
汇率风险,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
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
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
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境内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
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决
策权限为:公司董事会应审议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度。公司董事会应在审批权限内,每年度审议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
。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
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是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
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产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产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2、董事长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评估风险,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
7、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
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0/603657_20240420_WI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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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00:00│春光科技(603657):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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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 5月 15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花台路 1399 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年 5月 15 日
至 2024年 5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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