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803 瑞斯康达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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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0:00│瑞斯康达(603803):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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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政府补助金额:10,773,685.45 元。
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至本公告日
期间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 10,773,685.45 元。上述政府补助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
公司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 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一) 获得政府补助概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本公告日期间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 10,773,685.45 元, 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3.46%。
(二) 具体补助情况
单位:元
序号 获得时间 补助类型 补助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或者净资产
的比例
1 2023/7/10 与收益相关 252.00 0.0003%
2 2023/7/10 与收益相关 2,738.33 0.0034%
3 2023/9/7 与收益相关 743,400.00 0.9285%
4 2023/9/25 与收益相关 819.97 0.0010%
5 2023/10/26 与收益相关 1,065.78 0.0013%
6 2023/10/31 与收益相关 401,752.00 0.5018%
7 2023/11/3 与收益相关 11,000.00 0.0137%
8 2023/11/14 与收益相关 60,174.63 0.0752%
9 2023/12/25 与收益相关 6,000.00 0.0075%
10 2024/1/29 与收益相关 100,000.00 0.1249%
11 2024/1/29 与收益相关 23,078.00 0.0288%
12 2024/1/31 与收益相关 30,000.00 0.0375%
13 2024/2/6 与收益相关 5,000.00 0.0062%
14 2024/2/6 与收益相关 20,000.00 0.0250%
15 2024/2/7 与收益相关 98,400.00 0.1229%
16 2024/2/7 与收益相关 67,200.00 0.0839%
17 2024/2/28 与收益相关 166,987.00 0.2086%
18 2024/2/26 与收益相关 895,817.74 1.1188%
19 2024/3/12 与收益相关 8,140,000.00 10.1663%
合计 10,773,685.45 13.4556%
二、 政府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均与收益相关,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补助资金进行会计处
理。
上述政府补助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6/603803_20240316_8TU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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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00:00│瑞斯康达(603803):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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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24年 2月 22日、2月 23日、2 月 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
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4年 2月 22日、2月 23 日、2月 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问询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外部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 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
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也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 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 2024年 2月 22日、2月 23 日、2月 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 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情形。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其他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7/603803_20240227_QVR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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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00:00│瑞斯康达(603803):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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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603803):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函。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7/603803_20240227_D8F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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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00:00│瑞斯康达(603803):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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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
公司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8,000
万元到-2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
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17,000 万元到-19,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 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8,000万元到-2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
将出现亏损。
2、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7,000 万元到-19,000 万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 上年同期业绩情况(2022年 1-12月)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06.83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747.87 万元。
(二)每股收益:0.19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1、收入端:受国际经济环境动荡、市场需求复苏缓慢、竞争格局不断加剧以及叠加公司深圳工厂政策性搬迁的阶段性影响,导
致订单金额减少和交付滞后,进而销售收入同比下降25%左右。
2、费用端:根据提质增效的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持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管理费用同比新增人员优化费用和深圳工厂员工离职
补偿金合计4,00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大研发资源投入,研发费用率同比增长6个百分点。
3、资产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结合联营企业苏州易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浩景水联网科技(
海南)有限公司的运营管理现状、经营业绩数据、资产负债结构、诉讼仲裁事项、市场格局变化以及持续经营预期等综合因素考虑,
公司对相关联营企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此外,经过减值测试程序,部分长库龄原材料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同时部分长账龄发出商品,因产品升级换代、客户项
目变更、结算依据不足等因素,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本报告期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有所增加。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年度经营情况和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
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3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1-31/603803_20240131_X1E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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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17:30│瑞斯康达(603803):关于对瑞斯康达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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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603803):关于对瑞斯康达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focus/c/3a113149-5308-46ce-b5dc-a62869b37d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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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6:34│瑞斯康达(603803):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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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603803):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focus/c/57339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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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00:00│瑞斯康达(60380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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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于洪波、黄磊、张泽云、赵斌、吴彦、郝爽、关洪峰、张羽、朱雪梅:
经查,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
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
,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
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
,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 2019年至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 2019 年营业收入 35,133.19 万元,虚增营业成
本 28,754.5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378.67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
额的 32.82%;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8,132.96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2,787.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345.29 万元,虚增收入占
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31%。
瑞斯康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
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瑞斯康达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瑞斯康达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20/603803_20231220_3TS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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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17:24│瑞斯康达(603803):关于对瑞斯康达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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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603803):关于对瑞斯康达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focus/c/b039aeab-6b15-4368-9530-794d845c97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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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17:22│瑞斯康达(603803):关于对瑞斯康达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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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603803):关于对瑞斯康达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ident/c/dc25947b-8d1e-4698-87af-a068161927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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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00:00│瑞斯康达(603803):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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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 11月 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瑞斯康达大厦 A206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8,170,0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4.0374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任建宏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尹松涛先生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8,157,299 99.9913 12,800 0.0087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8,157,299 99.9913 12,800 0.0087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8,157,299 99.9913 12,800 0.0087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8,157,299 99.9913 12,800 0.0087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8,157,299 99.9913 12,800 0.0087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中,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议案 2、3、4、5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晓秋、刘铮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1-14/603803_20231114_IA3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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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00:00│瑞斯康达(603803):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斯康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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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晓
秋律师、刘铮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予以公告,但本所同时声明,未经本所同意公司不得将本
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
综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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