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819 神力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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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00:00│神力股份(603819):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神力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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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常州神力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
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 2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2.2024年 2月 24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
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 13 时 30 分在江
苏省常州市经开区兴东路 289 号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年 3月 11日 9:15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
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66,845,443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0.7010%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一致,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
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公
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6,845,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6,845,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6,845,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6,845,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2/603819_20240312_55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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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00:00│神力股份(60381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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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3月 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兴东路 289 号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6,845,44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0.7010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国峰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财务总监何长林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66,845,44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66,845,44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66,845,44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66,845,44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修订《公司 2,500 100.000 0 0.0000 0 0.0000
章程》的议案 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4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俊杰、白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2/603819_20240312_D82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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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0:00│神力股份(60381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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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拟定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2名独立董事委员。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4/603819_20240224_BB8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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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0:00│神力股份(60381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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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过程,保障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筹备
第一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包括现场
会议形式和通讯表决形式。
第二条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秘书应于会
议召开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三条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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