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823 百合花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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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百合花(603823):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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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
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42号),并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5 号)。
近日,公司收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出具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
专项说明》,东方证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原指定纪荣涛先生、付媛女士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现纪荣
涛先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要文可先生接替纪荣涛先生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要文可先生和付媛女士。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不会影响东方证券对公
司的发行工作,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风险和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纪荣涛先生在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后附要文可先生的简历。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3823_20240416_705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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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0:00│百合花(60382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合花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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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2 年11 月 9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2023 年 2月 27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3月 15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2023 年 8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
,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12月 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
915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2024 年 3月 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
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 年 3月 27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
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即 2024 年 12月 27日),除延长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
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
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8/603823_20240328_GOL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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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0:00│百合花(60382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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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3月 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经五路 176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29,9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0.6351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立荣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独立董事田利明先生、周夏飞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董事陈鹏飞先生因工作原因外出
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迪明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蒋珊女士、副总经理王峰、副总覃志忠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605,125 72.9090 224,848 27.091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628,473 75.7221 201,500 24.2779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 1-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百合花控股有限公司、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燕南、高建江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16,627,542股)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江、曹雪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8/603823_20240328_68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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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0:00│百合花(60382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合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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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3 月 1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3 月 1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百合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经五路 176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
由董事长陈立荣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1,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38,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6,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9,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vote.sseinfo.com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05,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0%;反对 224,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就本议案的审议,百合花控股有限公司、陈立荣、王迪明、陈卫忠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28,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2 %;反对 20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就本议案的审议,百合花控股有限公司、陈立荣、王迪明、陈卫忠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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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0:00│百合花(603823):公司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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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花(603823):公司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8/603823_20240328_AOV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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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百合花(60382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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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花(60382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3823_20240321_MXP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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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00:00│百合花(60382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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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3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 3月 27日 14点 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经五路 176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年 3月 27 日
至 2024年 3月 2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
效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 √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刊登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的《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百合花控股有限公司、陈立荣、王迪明、陈卫忠、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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