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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9(洛凯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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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3829 洛凯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6 00:00│洛凯股份(60382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永安里路 101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6,407,1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0.2544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谈行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董事陈平先生、尹天文先生以及独立董事王文凯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会主席何正平女士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臧源渊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96,40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96,40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96,40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96,40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96,40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96,40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96,40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延长公 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 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大会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有 效期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 7,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司章程 >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通过。 2、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寅炳、崔明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6/603829_20240316_XDTD.pdf ─────────┬──────────────────────────────────────────────── 2024-03-16 00:00│洛凯股份(60382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洛凯股份(60382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6/603829_20240316_BZ5N.pdf ─────────┬──────────────────────────────────────────────── 2024-03-08 00:00│洛凯股份(60382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洛凯股份(60382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08/603829_20240308_5VCD.pdf ─────────┬──────────────────────────────────────────────── 2024-02-29 00:00│洛凯股份(60382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不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 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发言时间 、讨论时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传真、快递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 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 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 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9/603829_20240229_XBLX.pdf ─────────┬──────────────────────────────────────────────── 2024-02-29 00:00│洛凯股份(603829):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洛凯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提出独立意见;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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