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866 桃李面包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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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0:00│桃李面包(60386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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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盛雅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31,000,42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8.19%。本次解除司法冻结的 17,364,300 股后,盛雅莉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志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1,528,282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9.47%。本次解除司法冻结的 33,000,000 股后,吴志刚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公司已于 2023 年 8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桃李面包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
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一、解除司法冻结的情况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盛雅莉女士及吴志刚先生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已于 2024 年 3
月 26日解除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盛雅莉
本次解除司法冻结股份数量(股) 17,364,300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3.26%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9%
解除司法冻结时间 2024年 3月 26 日
持股数量(股) 131,000,428
持股比例 8.19%
剩余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股) 0
剩余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0.00%
剩余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
股东名称 吴志刚
本次解除司法冻结股份数量(股) 33,000,000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21.78%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6%
解除司法冻结时间 2024年 3月 26 日
持股数量(股) 151,528,282
持股比例 9.47%
剩余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股) 0
剩余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0.00%
剩余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
二、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有关信
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8/603866_20240328_244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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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00:00│桃李面包(60386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视为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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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视为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学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29,647,67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36%;视为一致行动人肖蜀岩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6,017,3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
内部转让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2月 22日披露了《桃李面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视为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
-008)。在计划实施期间内,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视为一致行动人肖蜀岩女士未实际实施股份内部转让,本次内部转让股份计划提
前终止。
一、内部转让主体转让前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肖蜀岩 5%以下股东 6,017,386 0.38% IPO前取得:184,186股
其他方式取得:5,833,200股
上述内部转让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吴学群 389,402,093 24.34% 控股股东
吴学亮 229,647,670 14.36% 控股股东
吴志刚 151,528,282 9.47% 控股股东
第一组 盛雅莉 131,000,428 8.19% 控股股东
肖蜀岩 6,017,386 0.38% 肖蜀岩为吴学亮的配偶
吴学东、盛龙、 102,448,839 6.40% 吴学东为控股股东,盛雅萍、盛
盛利、盛杰、 玲、盛杰为吴志刚配偶的妹妹,
盛雅萍、盛玲、 盛利为吴志刚配偶的弟弟,费智
费智慧 慧为吴志刚配偶的弟媳,盛龙为
吴志刚配偶的弟弟盛雅萍、盛玲、
盛杰为吴志刚配偶的妹妹,盛利
为吴志刚配偶的弟弟,费智慧为
吴志刚配偶的弟媳,盛龙为吴志
刚配偶的弟弟
合计 1,010,044,698 63.14% —
二、内部转让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视为一致行动人因以下事项披露内部转让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内部转让计划提前终止
股东名 内部转让 内部转 内部转让期 内部转让 内部转让 内部转让 计划完成 当前持股 当前持股
册 数量(股 让 间 方 价 总 情 数 比
) 比例 式 格区间 金额(元 况 量(股) 例
(元/股 )
)
肖蜀岩 0 0 2024 年 3月 大宗交易 0 0 未完成: 6,017,38 0.38%
14 6,017,38 6
日~2024年 6 6
月 股
13 日
(二)本次实际内部转让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内部转让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内转让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内部转让 √未实施 □已实施
在计划实施期间内,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视为一致行动人肖蜀岩女士未实际实施股份内部转让,本次内部转让股份计划提前终止
。
(四)实际内部转让是否未达到内部转让计划最低内部转让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在计划实施期间内,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视为一致行动人肖蜀岩女士未实际实施股份内部转让,本次内部转让股份计划提前终止
。
(五)是否提前终止内部转让计划 √是 □否
在计划实施期间内,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视为一致行动人肖蜀岩女士未实际实施股份内部转让,本次内部转让股份计划提前终止
。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7/603866_20240327_5QK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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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桃李面包(603866):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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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2023 年度任职独立董事侯强先生、魏弘女士的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侯强先生、魏弘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3866_20240321_DO9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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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桃李面包(60386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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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监管指引 1 号》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
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
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监管指引 1 号》第 4.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
所问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
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
等主题。
上交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上交所通过其网站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3866_20240321_OOS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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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桃李面包(603866):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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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面包(603866):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3866_20240321_MYA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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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桃李面包(603866):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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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面包(603866):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2024年3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3866_20240321_C0K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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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桃李面包(603866):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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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面包(603866):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3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1/603866_20240321_XX7J.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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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0:00│桃李面包(603866):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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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
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桃李面包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
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
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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