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3937 丽岛新材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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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丽岛新材(603937):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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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603937):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03937_20240427_TKT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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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丽岛新材(603937):董监高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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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603937):董监高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03937_20240427_EJ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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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00:00│丽岛新材(603937):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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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
、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以专人送达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 人,实际出席
会议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盛飞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表决,会议同意选举盛飞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3/603937_20240423_SV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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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00:00│丽岛新材(603937):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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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
、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年 4月 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
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蔡征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选举蔡征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蔡征国、祝世超、崔萍,其中蔡征国为主任委员;
2)审计委员会:崔萍、魏佳眉、蔡旻辰,其中崔萍为主任委员;
3)提名委员会:祝世超、魏佳眉、陈波,其中祝世超为主任委员;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魏佳眉、崔萍、高攀,其中魏佳眉为主任委员。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聘任蔡征国为公司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波、阮广学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陈 波: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阮广学: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波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聘任金娜艳为公司财务总监。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3/603937_20240423_HPGQ.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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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00:00│丽岛新材(603937):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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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603937):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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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00:00│丽岛新材(60393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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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60393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3/603937_20240423_JNG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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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0:00│丽岛新材(603937):2023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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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603937):2023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0/603937_20240410_TNC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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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丽岛新材(60393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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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60393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03937_20240330_KH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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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丽岛新材(603937):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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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3月 29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选举于成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二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的任期一致。
于成龙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03937_20240330_NEG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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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丽岛新材(60393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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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
司章程>、修订制定了部分制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完善治理制度修订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丽
岛新材:公司章程(2024年3月)》。
二、 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制定了
部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形式 是否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
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否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9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2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3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否
上述拟修订、制定的制度均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修订后的部分治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03937_20240330_Z6N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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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丽岛新材(603937):2023年度审计报告(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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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603937):2023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03937_20240330_D5H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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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丽岛新材(603937):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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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2023 年 11 月 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17 号解释”),17 号解释要
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4 年 1月
1日起施行。根据 17号解释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
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一)《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03937_20240330_IYO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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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丽岛新材(60393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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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苏丽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书面讨
论意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会议记录、存档等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除审议前述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细则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于
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独立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该审议事项经无利害关系(包括关联关系)的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
会议的无利害关系(包括关联关系)人数不足独立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03937_20240330_OE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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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丽岛新材(603937):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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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岛新材”)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均为一年。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18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首席合伙人 王国海 上年末合伙人数量 238 人
上年末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 2,272 人
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36 人
2023年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总额 34.83 亿元
审计业务收入 30.99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18.40 亿元
2023 年上市公司 客户家数 675
(含 A、B 股) 审 家
计情况 审计收费总额 6.33亿元
涉及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
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卫生和
社会工作,综合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513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 1亿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天健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4 次、自律监管措
施 6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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