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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18(长华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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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5018 长华集团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6 00:00│长华集团(60501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 简称“解释第 17号”)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2年 11 月 30日发布准则解释 16号,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3年 10 月 25日发布准则解释 17号,涉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 2024年 1月 1日起施行 。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16号及准则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月 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 17号的要求,“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自 2024年 1月 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 2023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 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 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 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 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 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自 2023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05018_20240426_0GXA.pdf ─────────┬──────────────────────────────────────────────── 2024-04-26 00:00│长华集团(605018):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023 年度,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列席或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 和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规范运作 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2023 年,监事会共召开了 5 次会议。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1、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通过议案 1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通过议案 1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5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 《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9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监事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 《关于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12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3 《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通过议案 1 《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4、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通过议案 1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变更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2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5、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通过议案 1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 2023 年度公司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了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 内部控制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并关注经营管理层落实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全过程,积极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制度健全,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三会运作规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 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尽职尽责,忠诚勤勉,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运行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审议了报告期内公司相关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未发现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该报告为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提供了合理保证,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 (三)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度,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核查,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必要性,交易定价客观、公允, 并通过了相关决策程序,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推进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的保本型理财 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并结合自 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各项内部控制总体有效,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六)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的情况及特点、自身的经营模式、目前的发展状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 等情况,实施了 2022 年度现金分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监事会 2024 年工作计划 监事会在 2024 年,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持续加强监督公司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监督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监事会将谨遵诚信原则,以维护和 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为己任,勤勉履行监督职责。特此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05018_20240426_SCRJ.pdf ─────────┬──────────────────────────────────────────────── 2024-04-26 00:00│长华集团(60501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任浩) ─────────┴──────────────────────────────────────────────── 长华集团(60501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任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05018_20240426_ZGHW.pdf ─────────┬──────────────────────────────────────────────── 2024-04-26 00:00│长华集团(605018):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长华集团(605018):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05018_20240426_S22M.pdf ─────────┬──────────────────────────────────────────────── 2024-04-26 00:00│长华集团(605018):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 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长华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长华长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吉林长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 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东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盛闻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长华浩升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长华宏升科技 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发展战略、关联交易、担 保业务、内部审计、销售管理、合同管理、采购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销售业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工程项目、采购业务、财务报告等领域。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 错报>0.6% 0.3%≤错报≤0.6% 错报<0.3% 利润总额 错报>5% 2%≤错报≤5% 错报<2%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 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要违规事件; 2、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3、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审计报告。 重要缺陷 1、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导致财务 报表出现重要错报; 2、公司以前年度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要错报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 >资产总额的 0.5% 资产总额的 0.1%≤直接财 <资产总额的 0.1% 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0.5%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如出现重大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损失; 3、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重要缺陷 1、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2、公司重要业务制度存在缺陷。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它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对于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较为完善,故内部缺陷一经发现已及时整改。该缺陷不影响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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