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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58(澳弘电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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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5058 澳弘电子 更新日期:2024-05-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5-09 00:00│澳弘电子(605058):关于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 澳弘电子(605058):关于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5-09/605058_20240509_QOMB.pdf ─────────┬──────────────────────────────────────────────── 2024-04-25 00:00│澳弘电子(605058):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就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履职情况做出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居荷凤女士、独立董事倪志峰先生、董事杨文胜先生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居荷凤女士为会计 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二、2023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年度公司召开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5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6)、《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2023 年 4月 24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3 年 8月 23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23 年 10月 25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5、2023 年 12月 20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2)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 (3)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 《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 《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3 年度审计期间勤勉尽责,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 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工作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 够与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过程中,该事务所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公司事务上的独立 性。因此,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计划,确认其可行性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内部审计计划实施,对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要求公司及时整改。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协调各项工作,保证了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共同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从多角度完善公司的审 计工作,提高了审计效率,推动了年度各项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督促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2023 年,我们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方面的重 大缺陷。此外,我们还积极做好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各方进行及时有效的沟 通,保障各项审计工作圆满完成。 四、总体评价 2023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地履行了各项监督、沟通及评价职责。2024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财务、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决策等的监督,继续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勤勉履职, 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的监督,加强对管理层、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等相关方的协调与沟通,提高上市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职责。 审计委员会:居荷凤、倪志峰、杨文胜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5058_20240425_J2LH.pdf ─────────┬──────────────────────────────────────────────── 2024-04-25 00:00│澳弘电子(605058):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 要求,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2023 年度任职独立董事的王龙基先生、倪志峰先生、居荷凤 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龙基先生、倪志峰先生、居荷凤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5058_20240425_RZED.pdf ─────────┬──────────────────────────────────────────────── 2024-04-25 00:00│澳弘电子(60505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王龙基先生递交的书面辞呈。王龙基先生因工作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王龙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龙基先生确认与公 司董事会之间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事项需要通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王龙基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职,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王龙基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 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王龙基先生辞职将会使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王龙基先生仍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其辞职申请 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开始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5058_20240425_QW2K.pdf ─────────┬──────────────────────────────────────────────── 2024-04-25 00:00│澳弘电子(605058):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每股分配比例: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 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 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 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89,161,7 49.54 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元(含税)。截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42,923,950.00 股,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2,877,185.00 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 2023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32.26%。公 司 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 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 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 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关于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的 要求等相关规定,与公司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5058_20240425_O7MY.pdf ─────────┬──────────────────────────────────────────────── 2024-04-25 00:00│澳弘电子(605058):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 澳弘电子(605058):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5058_20240425_Y3RF.pdf ─────────┬──────────────────────────────────────────────── 2024-04-25 00:00│澳弘电子(605058):《监事会议事规则》 ─────────┴──────────────────────────────────────────────── 为健全和规范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2 人,职工代表 1 人,设监事会主席 1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协助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2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 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 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内容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 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具体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 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5058_20240425_YAP8.pdf ─────────┬──────────────────────────────────────────────── 2024-04-25 00:00│澳弘电子(60505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倪志峰) ─────────┴──────────────────────────────────────────────── 作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 2023 年的工作中,本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了 解实际情况,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独立判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董事会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23 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倪志峰,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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