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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18(力鼎光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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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5118 力鼎光电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8 00:00│力鼎光电(60511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到期赎回本金:2,000万元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8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议案,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内, 在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 鼎光电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一、本次已到期产品的赎回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了广发证券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收益凭证“收益宝”16号,起息日为 2024年3月13日,到期日为2024年12月12日,提前终止日为在首次发生敲出事件当日的后一交易日。上述产品因触发敲出事件,已提 前在2024年4月16日终止,产品提前终止到期后,公司获得收益7.15万元,与预期收益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日,前述收益凭 证本金及收益共计2,007.15万元,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总体情况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截至2024年4月17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产品的余额为12,500 万元。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8/605118_20240418_8XKO.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查阅了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相关资料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经审阅吴富宝先生、吴泓越先生、陈亚聪先生、张军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 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非独立董事任职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林杰先生、陈嘉阳先生、李健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上述独立 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资 格。 综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吴富宝先生、吴泓越先生、陈亚聪先生、张军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林杰先生、陈嘉阳先生、李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厦门力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5JNA.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 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101 (4)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3 年末,现拥有合伙人 270 名、注册会计师 147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1141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23 年 10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 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3 年年报工作要求,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 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 12 月 3 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制定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管理办法》及《暂行办法》规定开 展续聘评价工作,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质量管理水平、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多个维度 对其进行客观评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允地开展以往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 年 12 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审计项目组进驻公司,着手开始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在大华进场前,审计委 员会与大华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了审计前沟通,对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 题、重要时间节点、年报审计要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和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及内审 部门进行了跟踪和大力配合。大华项目组成员于 2024 年 2 月完成了现场审计工作,在结束现场审计工作后,大华及时就有关在现 场审计过程中对重点事项的关注情况和建议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作出汇报。 (三)2024 年 4 月,大华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依据,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年报事项之前与审 计委员会沟通了审定后数据、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初步总体审计结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 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审计行 为规范有序,较好地完成了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Q37I.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 ─────────┴──────────────────────────────────────────────── 力鼎光电(60511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YL0F.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嘉阳) ─────────┴──────────────────────────────────────────────── 力鼎光电(60511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嘉阳)。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1TKG.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 ─────────┴────────────────────────────────────────────────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 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战略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 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选举产生 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当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 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 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原则上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 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战略委员会的邀请,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 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 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同时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最迟 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 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 会委员对审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 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 之前,将表决结果通知委员。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 字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当日或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 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如有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POS9.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 ─────────┴──────────────────────────────────────────────── 力鼎光电(60511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HPKK.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 ─────────┴──────────────────────────────────────────────── 力鼎光电(60511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XHG1.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力鼎光电(60511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LOTV.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 ─────────┴──────────────────────────────────────────────── 力鼎光电(60511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81IV.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覃一知) ─────────┴──────────────────────────────────────────────── 力鼎光电(60511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覃一知)。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5118_20240416_1SZ7.pdf ─────────┬──────────────────────────────────────────────── 2024-04-16 00:00│力鼎光电(605118):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 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文件以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厦 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规划”)。一、制定规划考 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融资能力、债权融资环境和股东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和透明的回报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 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 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也可以进行三季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或三季度分红。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或三季 度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制定的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或三季度现金分红方案符合股东大会批准的预定条件的 ,则相应现金分红事项可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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