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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23(派克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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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5123 派克新材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7 00:00│派克新材(605123):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增加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 一、基本情况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160 万股新股,并拟通过增资方 式实施募投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鑫科技”)。公司上述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748 号)核准。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派鑫科技通知,派鑫科技已完成注册资本增加等相关事宜,并取得了审批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派鑫科技变更后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 91320205MA7KR4PH41 注册资本 5300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定代表人 是玉丰 营业期限 -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 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胶阳路 2558 号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7/605123_20240417_UYWA.pdf ─────────┬──────────────────────────────────────────────── 2024-02-27 00:00│派克新材(60512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 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 12 亿元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 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情况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5,000 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类法人客户大额人 民币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该笔现金管理产品已于近日到期,公司收回本金 15,000 万元,并收 到理财收益 562,500.00 元。上述本金及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剩余525,000.00 元理财收益因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原因,将 延后发放,到账后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体情况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管理额度为 105,000 .00 万元。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7/605123_20240227_NAUV.pdf ─────────┬──────────────────────────────────────────────── 2023-12-30 00:00│派克新材(60512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派克新材(60512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30/605123_20231230_R3J6.pdf ─────────┬──────────────────────────────────────────────── 2023-12-30 00:00│派克新材(60512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派克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派克新材(60512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派克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30/605123_20231230_XKXP.pdf ─────────┬──────────────────────────────────────────────── 2023-12-30 00:00│派克新材(605123):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748 号)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 16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170,892 股,发行价格 121.4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9,999,960.16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7,060,706.02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2,939,254.1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证 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 W[2022]B120 号)进行验资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A股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近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及所 属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年 12月 28日,本次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金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463778276617 310,313,845.3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10656101040029673 15,240,338.7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528778275559 182,118,212.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78030122000404536 311,012,325.8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 1103020919201278666 0 合计 818,684,722.85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三、新增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作为甲方一)及所属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作 为甲方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3020919201278666,截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0,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 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 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 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 印鉴相符。 8、甲方二 1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30/605123_20231230_DHNR.pdf ─────────┬──────────────────────────────────────────────── 2023-12-30 00:00│派克新材(60512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 12月 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0,034,80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7.7983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是玉丰主持,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 决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人,其中 2人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69,694,471 99.5140 340,336 0.486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0,034,80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洋、刘明明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30/605123_20231230_5E6A.pdf ─────────┬──────────────────────────────────────────────── 2023-12-20 00:00│派克新材(60512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派克新材(60512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20/605123_20231220_ZNBO.pdf ─────────┬──────────────────────────────────────────────── 2023-12-14 00:00│派克新材(60512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已于 2023 年 12 月 08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 (三)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是玉丰先生主持,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重新编制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办法》,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过半 。公司目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分别为:独立董事孙新卫、独立董事陈易平、董事是玉丰,因董事是玉丰兼任公司总经理,属于公 司高管,不符合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作如下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玉丰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重新选举董事宗丽萍担任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3-054 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赞成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23 年 12月 29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 (一)、第(五)项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3-052 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14/605123_20231214_8KAF.pdf ─────────┬──────────────────────────────────────────────── 2023-12-14 00:00│派克新材(60512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无锡 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 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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