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5162 新中港 更新日期:2024-05-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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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0:00│新中港(605162):关于“新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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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9.03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8.85元/股
新港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 5月 8日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111013 新港转债 可转债转股复牌 2024/4/26 2024/5/7 2024/5/8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 年 4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
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
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根据公司《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
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新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9.03 元/股调整为 8.8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新港转债”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5 月 7 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 年 5 月 8 日(除息
日)起恢复转股。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9/605162_20240429_FJ2Q.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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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0:00│新中港(605162):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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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7 - 2024/5/8 2024/5/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4月 16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489,84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2,
088,171.38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7 - 2024/5/8 2024/5/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对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
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8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5-83122625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9/605162_20240429_58X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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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新中港(60516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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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11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4年 4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赵昱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第
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次会议之前,未发现参与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05162_20240427_DR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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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新中港(605162):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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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中港”)于 2024 年4月 26日 1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线上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4年 4月 20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
事 9人,会议由董事长谢百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新中港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选举谢迅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05162_20240427_7R8J.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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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新中港(605162):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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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605162):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05162_20240427_YDK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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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00:00│新中港(605162):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时“新港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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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 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111013 新港转债 可转债转股停牌 2024/4/26
一、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公司总股
本为 400,487,298 股,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72,087,713.64 元,占公司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48.51%。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将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及相关
规定,对可转债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停止转股的安排
公司将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和可转债转股价格
调整公告。
自 2024年 4月 26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新港转债”将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新港转债”恢复
转股,欲享受权益分派的可转债持有人可在 2024 年 4月 25日(含 2024年 4月 25日)之前进行转股。
三、其他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5-83122625
联系邮箱:xzg1129@163.com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0/605162_20240420_5PV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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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00:00│新中港(605162):关于召开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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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8日(星期三)上午 10:00-11: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
(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 2024年 4月 26日(星期五) 至 5月 7日(星期二)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
过公司邮箱xzg1129@163.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3月 27日披露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 4月 27日披露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 2023 年度及 2024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 2
024年 5月 8日上午 10:00-11:00召开 2023年度及 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 2023 年度及 2024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
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8日上午 10:00-11: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谢百军先生、总经理谢迅先生、财务总监吴建红女士、董事会秘书密志春先生、独立董事张春鹏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 2024年 5月 8日(星期三)10:00-11: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
,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 2024年 4月 26日(星期五)至 5月 7日(星期二)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
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 xzg1129@163.com
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密志春 电话:0575-83122625 邮箱:xzg1129@163.com
六、其他事项
本 次 投 资 者 说 明 会 召 开 后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证 路 演 中 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8/605162_20240418_G2L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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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00:00│新中港(60516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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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2 年 11月 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
2〕31 号)、2023 年 10 月2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的相关规定,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月 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于 2023 年 1月 1日起实施。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月 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其中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
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于 2024 年 1月 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
据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要求执行。除上
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
1.1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
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
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
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
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
2.1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
定的条件。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
流动性划分。
2.2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
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
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I 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II 第 I 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
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I 第 I 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 30 至40 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
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
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第②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
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3 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
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
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
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
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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