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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96(华通线缆)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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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5196 华通线缆 更新日期:2024-05-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5-01 00:00│华通线缆(60519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 本次担保金额: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 40,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 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 40, 00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3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 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 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 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 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额度为 20,000 万元《综合授信合同》(合同 编号:0909125)。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 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 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06月 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 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 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516,700,381.23元,合并 净 资 产 2,837,905,402.06 元 ; 2023 年 1-12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为5,364,091,937.26元,净利润364,051,047.32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担保: 保证人: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信守。 1.主债务人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 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 0909125 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 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 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 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 担保范围中。 4.发生期间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 2024年 04月 29日至 2025年 04月 28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5.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 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6.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信守。 1.主债务人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 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 0909125 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3.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 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 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 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 保范围中。 4.发生期间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 2024 年 04 月 29 日至 2025年 04月 28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5.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 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 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1,145,072,72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35%。其中,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55,796,52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01%;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889,276,2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3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5-01/605196_20240501_X6A4.pdf ─────────┬──────────────────────────────────────────────── 2024-04-30 00:00│华通线缆(605196):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孔晓燕 ─────────┴──────────────────────────────────────────────── 华通线缆(605196):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孔晓燕。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5196_20240430_X3BY.pdf ─────────┬──────────────────────────────────────────────── 2024-04-30 00:00│华通线缆(60519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其中“关于流 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执行上述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6号和解释17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5196_20240430_147L.pdf ─────────┬──────────────────────────────────────────────── 2024-04-30 00:00│华通线缆(605196):东兴证券关于华通线缆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通线缆开展 2024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概述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效控制市场风险,降低原料、产品等市场 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价格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加强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 (二)主要涉及业务品种 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铜、铝等商品期货品种。 (三)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及募集资金的情形;结合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提 供套期保值业务任意时点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在套期保值期限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四)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场所及工具 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并满足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条件的场内交易场所;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合约。 (五)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 公司严格按制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禁止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 本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期为自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在上述额度范围 和期限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及交易期限内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并签署相关文 件。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规避原料、产品等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 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市场行情变动幅度较大或流动性较差而成交不活跃,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套期保值损失。 2、资金风险:套期保值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 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3、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 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5、信用风险:当价格出现对交易对方不利的大幅度波动时,交易对方可能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而无 法对冲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不能履约与公司签订的现货合同而无法对冲公司套期保值损失。 6、政策风险: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交易,或交易对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 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控措施 为了应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上述风险,公司通过如下途径进行风险控制: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期货价格风险为目 的,不涉及投机和套利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所需的原材料及产品。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 3、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 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减少损失。同时甄选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 ,保证交易渠道的畅通。 4、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了套保方案的具体审批权限,并按照相关制度下达操作指令,最大限度 避免制度不完善、工作程序不恰当等造成的操作风险。 5、加强对商品价格和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6、密切关注国家及行业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紧跟市场,最大限度降低市场政策风险。 三、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会计处理 (一)对公司的经营影响 通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部分规避和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 的风险,降低其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会计政策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通线缆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降低原材料、产品等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及主营产 品价格的影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30/605196_20240430_FQIK.pdf ─────────┬──────────────────────────────────────────────── 2024-04-30 00:00│华通线缆(60519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系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 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在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立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信开展工作,注重投资者 权益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考虑 审计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公司2024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 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78 名、注册会计师 2,533 名、从业人员总数 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 693名。 立信 2023 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5.16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 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3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 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裁) 被诉(被仲裁) 诉讼(仲裁)事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结果 人 人 件 金额 尚余 1,000 多 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 金亚科技、周旭 投资者 2014 年报 万,在诉讼过 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 辉、立信 程中 已履行 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2月 14 日期间 保千里、东北证 2015 年重组、 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 投资者 券、银信评估、 2015年报、2016 80 万元 债务的 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 立信等 年报 投保的职业保险 12.5亿元足以覆盖 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9次、自律监管措施 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 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注册会计师执 开始从事上市 开始在本所执 开始为本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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