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88018 乐鑫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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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乐鑫科技(688018):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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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688018):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88018_20240419_BHB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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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乐鑫科技(688018):Espressif Systems Q1 2024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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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688018):Espressif Systems Q1 2024 Report。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88018_20240419_0PZ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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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0:00│乐鑫科技(68801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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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4 月 1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2 号楼 101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6
普通股股东人数 1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7,123,12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7,123,12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7.4349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7.434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TEO SWEE ANN(张瑞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王珏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邵静博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7,123,12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7,123,12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7,123,12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7,123,12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7,123,12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7,123,12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序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号 (%) 数 (%) 数 (%)
5 《关于审议<2023 年度 4,034,16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4,034,16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 6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第 5-6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启捷、宋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88018_20240413_XC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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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0:00│乐鑫科技(6880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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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
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徐启捷律师和宋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
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
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随后在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4 月 12 日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2 号楼 101 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 至 15:
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TEO SWEE ANN(张瑞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123
,1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349%。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
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23,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23,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审议<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23,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23,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23,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34,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23,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34,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 6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上述议案 1-5 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 5-6
为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88018_20240413_S4T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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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0:00│乐鑫科技(688018):关于召开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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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4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3:00-14: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
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 2024 年 04 月 12 日(星期五) 至 04 月 18 日(星期四)16:00 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
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 ir@espressif.com 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 年 3 月 23 日发布公司 2023 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将于 2024 年 04 月 19 日发布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
公司 2023 年度及2024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 2024 年 04 月19 日下午 13:00-14:00 举行 2023 年度暨
2024 年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 2023 年度及 2024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
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4 月 19 日 下午 13:00-14: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张瑞安先生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珏女士
财务总监:邵静博女士
独立董事:蓝宇哲先生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 2024 年 04 月 19 日下午 13:00-14: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 (https://roadshow.sseinfo.com/)
,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 2024 年 04 月 12 日(星期五)至 04 月 18 日(星期四)16:00 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
问预征集”栏目 (https://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 ir@esp
ressif.com 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电话:021-61065218
邮箱:ir@espressif.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 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及主要内容。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0/688018_20240410_RAN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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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乐鑫科技(68801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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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68801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2/688018_20240402_TKI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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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乐鑫科技(6880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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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
“公司”)的委托,指派沈诚律师和王倩倩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乐鑫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就乐鑫科技实施 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于 2024年 3月 12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乐鑫科技 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
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首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首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首次授予,乐鑫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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