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88057 金达莱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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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金达莱(688057):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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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
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合并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845,673,
337.61 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521,402,939.79 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元(含税)。截至 2023年 12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76,000,000 股,以此计算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8,000,000.00元(含税),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75.39%。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
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
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预案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系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057_20240427_3RY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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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金达莱(68805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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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68805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057_20240427_MQO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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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金达莱(688057):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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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5日将由召集人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
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人 1 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抄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057_20240427_VRC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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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金达莱(68805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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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公司不对以前年度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
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
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
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不对以前年度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057_20240427_Z41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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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金达莱(68805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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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按照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2023年度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现对2023年度的履职情
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由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2023
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独立
董事刘静女士、独立董事沈朝晖先生、董事曾凯先生调整为独立董事刘静女士、独立董事沈朝晖先生和董事长陶琨女士,其中独立董
事委员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召集人由具备会计专业资格的刘静女士担任。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全体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均亲自出席会议,投票表决
通过了全部议案,并就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聘任财务总监等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
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
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独立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诚信状
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
会职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内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2023年度,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
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认为公司财务报告依据充分,会计记录真实、可信、完整,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变更、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运作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对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审计和监督作用,积极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计划、审计
范围和审计方法等方面进行持续、良好的沟通,关注相关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履行了协助公司审计工作顺利完成的各项职责。
(六)对聘任财务总监进行审核
因工作调动,公司聘任傅小庆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经过对其任职资格进行核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傅小庆女士
为公司财务总监,并提请了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总体评价
2023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继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进
一步加强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推动公司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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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金达莱(68805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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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68805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057_20240427_46A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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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金达莱(688057):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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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688057):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057_20240427_AIM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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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金达莱(688057):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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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作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中审众环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
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该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
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2023年末,中审众环拥有合伙人216人,注册会计师1,24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16人。
2023年中审众环经审计总收入215,466.6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85,127.83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6,747.98万元。2023年度,中审
众环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1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
、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26,115.39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家数为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目前尚未使
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3次。
(2)31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人次,行政管理措施28人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
处分0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3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中审众环对公司20
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审众环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审众环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众环就计
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关键审计事项及应对、内控审计情况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
行了沟通。
三、公司对中审众环履职情况的评估
公司认为中审众环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
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057_20240427_30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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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金达莱(688057):2023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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