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88309 恒誉环保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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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0:00│恒誉环保(688309):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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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29 日、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年 3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3-016)。
近日,公司收到天职国际出具的《关于变更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签字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字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的基本情况
天职国际作为公司聘任的 2023年度审计机构,原委派周春阳先生、关翔先生担任公司 2023年度审计业务签字会计师,因天职国
际内部团队调整,现将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变更为周春阳先生、邸洁女士;天职国际原委派徐新毅先生作为项目质量控
制复核人,因工作安排调整,现指派莫伟先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二、本次变更人员的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邸洁女士 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23 年开始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莫伟先生 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23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家。
三、本次变更人员的诚信记录和独立性情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局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
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及签字注册
会计师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6/688309_20240316_5U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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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0:00│恒誉环保(688309):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誉环保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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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誉环保”或“公司”)202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规定,对
公司 2023年度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8 日阶段性地对恒誉环保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代礼正、赵文婧、朱亮
亮。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恒誉环保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恒誉环保本持续督导期间的有关文件、资料,实施了包括
审阅、询问、实地走访等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查阅了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重点关注了本持续督导期间“三会”召开方式
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保荐机构也已督促公司按照最新法律法
规的规定修订、更新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已进行了补充更新。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清单、公开披露文件等,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恒誉环保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查看了公司财务记录、银行
流水,并对本持续督导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恒誉环保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
检查人员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部分资金支付凭证及与募集资金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现场查看了募投项目建设及实际使用情况,并与募
投项目负责人沟通募投项目后续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安排。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誉环保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
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同时,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请公司做好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规划,及时办理募投项目结项;如公司募投项
目出现延期的情况,请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投产的募投项目如出现因产能利用率不足而达不到预期收益的情况,公司应及
时、充分地进行风险提示。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相关三会会议文件、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
情况,重点查看了本持续督导期拟对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誉环保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持续督导期内,恒誉环保不存在违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并与以前年度进行比较;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环
境和经营业绩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
营管理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积极拓宽客户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修订公司制度,持
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继续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及时办理募投项目结项工作,同时关注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恒誉环保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恒誉环保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的流水打印、募投项目所
在地的检查工作等,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其他中介机构亦给予了必要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恒誉环保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要求。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6/688309_20240316_QSI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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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00:00│恒誉环保(6883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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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3月 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济南市普利街绿地中心 48层恒誉环保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普通股股东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5,860,71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5,860,71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57.3182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7.318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牛斌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人,独立董事姜宏青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已履行请假手续;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兼董事钟穗丽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45,860,714 100.00 0 0.00 0 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关于补选第三 44,102,842 96.1669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比例
数 (%) (%)
1 《关于日常关 5,517,583 100.00 0 0.00 0 0.00
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补选第 3,759,711 68.1405 - - - -
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
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云朔、汲丽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2/688309_20240312_CI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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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00:00│恒誉环保(688309):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恒誉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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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的202
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2 月 23 日审议通过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24年 2月 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
com.cn/,下同)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 2024 年 3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2 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 15:00 召开,召开地点为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 25 号绿地普利中心 48
层公司会议室,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牛斌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
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343,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22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17,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96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17,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6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860,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18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公司独立董事姜宏青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议案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5,860,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17,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议案二:《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44,102,8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9,7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
405%。
根据表决结果,张华庆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2/688309_20240312_A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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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00:00│恒誉环保(6883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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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誉环保(6883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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