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88312 燕麦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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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00:00│燕麦科技(688312):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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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产 2400 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已于近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公司决定将其结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808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87 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705,921,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9,801,217.55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6,120,382.45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36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拟用于下列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自动化测试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 25,352.54 25,352.54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5,468.00 15,468.00
3 补充运营资金 13,000.00 13,000.00
合计 53,820.54 53,820.54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自动化测试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 2400 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7)。
变更募投项目后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 2400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 39,200.00 29,553.05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5,468.00 15,468.00
3 补充运营资金 13,000.00 13,000.00
合计 67,668.00 58,021.05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2400 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该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
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现金管理 累计投入 预计待支 节余募集
拟投资总 拟投入孳 收益净额 募集资金 付款项 资金金额
额(A) 息(B) (C) 金额(D) (E) (F=A+B+C
-D-E)
年产 2400台/套智 29,553.05 1,003.00 1537.95 28,446.42 3,647.58 0
能化测试设备项目
注:1、上表预计待支付款项为预计项,最终金额以项目实际最终支付为准;
2、上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募投项目结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2400 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该项目结项后,公司仍将保留
募集资金专户,直至所有待支付项目尾款支付完毕,届时公司将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5/688312_20240315_RUS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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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0:00│燕麦科技(688312):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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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载 2023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3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 32,670.72 31,788.34 2.78
营业利润 6,684.90 8,309.06 -19.55
利润总额 6,683.45 8,386.57 -20.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6,816.58 8,159.65 -16.46
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5,059.95 6,348.63 -20.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8 0.57 -16.4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12 6.19 减少 1.07个百分点
本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初 增减变动幅度(%)
总资产 149,648.86 149,602.26 0.03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133,059.70 133,669.93 -0.46
权益
股本(万股) 14,484.85 14,484.8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9.19 9.23 -0.46
每股净资产(元)
注:1.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
2.以上财务数据及指标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但未经审计,最终结果以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32,670.72 万元,同比上涨 2.78%;实现利润总额 6,683.45 万元,同比减少 20.31%;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816.58 万元,同比下降 16.4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059.95万
元,同比下降 20.30%。主要系报告期内全球经济恢复力度较小,居民消费信心一般,公司营业收入与上年度基本持平,报告期内公
司财务费用汇兑收益和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三、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 2023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准确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
3 年年度报告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4/688312_20240224_JWE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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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00:00│燕麦科技(68831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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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 12月 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2 号厂
房 3楼好学厅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普通股股东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75,375,71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75,375,71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53.1462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3.146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元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75,375,713 1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75,354,113 99.9713 21,600 0.0287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勇、李程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15/688312_20231215_KCZ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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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00:00│燕麦科技(68831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燕麦科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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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召开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光明区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
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2 号厂房 3 楼好学厅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
023年 12月 1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燕女士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
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
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5,351,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53.1295%。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 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375,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354,1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反对 2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15/688312_20231215_92Z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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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00:00│燕麦科技(68831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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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68831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08/688312_20231208_OBU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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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00:00│燕麦科技(688312):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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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
的 1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8 日,以 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5万股限制性股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1-29/688312_20231129_4GL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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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00:00│燕麦科技(68831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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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8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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